一、案情简介
张先生是河北定州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承包地约5.3亩。因为科技城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张先生的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内。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征收集体土地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但张先生不仅没有看到上述文件还遭到了政府强推强占土地。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第三人或者组织侵害。反观征收方这般弃法律于不顾、践踏农民权益的行事作风,张先生自是不服。好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也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产生的法律责任。
因此,依据上诉规定,张先生在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派出所的调查,进一步明确了政府违法征收的证据——没有作出过强制拆除决定、未进行过催告、未保证过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利等。退一步讲,征收方也没有权力对农民土地和地上附着物实施强制清除行为。为此,张先生诉求法院确认市政府强推强占土地的行为违法。
可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市政府却辩称张先生自己在登统表上签过字,街道办也已经将补偿款打到了张先生的粮补卡上,所以张先生没有权利再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这就属于“土地补偿款落实到位”的情况,结合土地已经开发建设的事实,因此张先生无权提起诉讼,并以此为由驳回了张先生的起诉。但二审法院纠正一审的裁定,让中院继续审理此案。这也意味着:不能仅以土地补偿款已落实、土地已经开发建设否认当事人诉权,不考虑被征收人是否自愿主动交出土地,并最终保障了张先生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权益的救济权利。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3)冀行终1273号
案由:强占承包土地案
审理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定州市人民政府
诉求:撤销一审裁定,发会重审或依法改判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齐征征律师
三、法院观点
1. 上诉人张某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二审法院认为张某作为上诉人,具有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并且提出了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2. 定州市政府是适格被上诉人:
二审法院指出,强占土地的行为是征地行为的一部分,且在没有充分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推定是定州市政府委托实施的征地行为,因此定州市政府是本案的适格被上诉人。
3. 一审法院程序不当: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程序不当,没有全面保证上诉人的诉讼权利,对张某是否自愿接受补偿安置主动交出土地、定州市政府是否取得征地批复、是否依法组织实施补偿安置、是否通过责令交出土地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收得土地等情况未进行详细审查认定。其仅以土地补偿款已经落实到位、土地已经开发建设就认定征地行为从法律上早已完成,并进而认定张先生此时主张定州市政府强占土地没有事实根据,不符合起诉条件,明显理据不足。
四、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06行初370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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