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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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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 | 临时占用村民土地搞建设,到期却不履行复垦职责?法院:谁损毁,谁复垦
承办律师: 宁志武 已被浏览341次更新时间:2024-09-27
关键词

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事关国计民生的大事,因此法律规定,临时占用土地期满后应进行土地复垦,以恢复土地的原有功能和生态平衡。此外,法律还明确了不履行复垦义务的法律责任,强化了对土地资源保护的法律约束。


然而,法律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土地复垦义务可能未能得到及时履行,导致土地无法恢复原状,给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带来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赋予了当事人通过诉讼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通过司法途径,可以要求相关单位履行其法定职责,确保土地复垦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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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李先生是兰州市某县某村的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承包地。2020年因为铁路建设项目占用李先生的承包地为项目临时用地,项目方编制《复垦方案》后经由县自然资源局批准后,确定了临时占用耕地12.13亩,期限为三年。


如今,临时用地已经到期,但是案涉土地仍然无法正常使用。2023年8月8日,李先生向县自然资源局提交请求履行土地复垦监督管理职责并邮寄申请材料。县自然资源局当天签收,但是一直未给李先生答复。


盛廷律师认为,县自然资源局的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为了维护李先生的合法权益,在律师的帮助下,李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县自然资源局履行复垦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3)甘0103行初231号

案由:不履行行政职责案

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某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

被告:兰州市某县自然资源局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宁志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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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观点

 

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自然资源局负有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职责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复垦。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土地复垦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第十条规定,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本案中,李先生通过邮寄方式向县资源局邮寄了《请求履行土地复垦监督管理职责申请书》,请求某资源局履行监督义务,监督土地复垦义务人履行复垦义务,但某资源局未予答复,李先生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四、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责令被告某县自然资源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对原告李某的申请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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