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陈先生是苏州市某区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宅基地一处,与母亲、儿子长期居住于此。
2021年,街道办曾组织人员强制将陈先生家庭成员搬离住所,之后又对房屋屋顶结构进行破坏。
陈先生报警后,公安机关了解到是街道办实施行为,但没有作为治安管理案件或刑事案件予以调查处理。
无奈,生活依然要继续,为重新居住使用,陈先生想修复被破坏的房屋,村委会主任找到陈先生,告诉他如果房子是危房,可以申请农村危房改造补贴,诱骗陈先生在空白的房屋鉴定委托书上签字。
出于对村委会的信任,陈先生签字同意,房子被认定为D级危房。谁知刚修复完毕,2022年5月,街道办再次组织人员带着挖掘机械来到陈先生房屋前。
他们说陈先生房屋属于D级危房,且面临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风险,存在危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及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性,须立即进行解危,强制将陈先生家人带离并将全部房屋及附属设施拆毁殆尽。
房屋内大部分贵重物品、私人物品丢失,家庭成员至今居无定所,陈先生可谓损失惨重,遭受巨大打击。
陈先生委托盛廷律师团队维护合法权益,本案由张洪涛律师主要承办。
张洪涛律师经调查得知,陈先生的宅基地房屋位于搬迁撤并类村庄范围内,由街道办制定并发布了“项目搬迁补偿安置方案”,采取协议拆迁的办法征收集体建设用地。
街道办强制拆除陈先生房屋是为了征收集体土地,存在“拆危代拆迁”行为,其执法目的严重不当。
张洪涛律师认为,街道办两次对案涉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和破坏的行为,存在主体无资格、行为依据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应当被确认违法,特提起本案诉讼。
二、庭审信息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3)苏0506行初334号
原告:陈某
代理律师:张洪涛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某区XX街道办事处
原告诉求:判决被告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
三、法院认为
本案中,被告对2022年5月11日的拆除行为不持异议,但认为系对D级危房的解危措施。关于2021年11月7日的拆除损坏行为,在案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房屋照片足以反映案涉房屋屋顶被损坏的客观事实。结合高新区各职能部门下发的排查整治文件中对于属地街道(镇)应当采取措施消除房屋安全隐患、确保未经整治到位不得生活居住的工作职责要求,以及事发前后被告组织原告家庭成员及物品搬离并对案涉房屋设置围挡、警示标志、实施房屋拆除行为等情况,本院可以推定被告实施了2021年11月7日的拆除损坏行为。
关于两次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对于被鉴定为危险房屋需要采取解危措施的,被告作为属地街道办负有协助、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危险房屋治理工作的职责,必要时应当根据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的组织采取必要措施排除险情。
但现有法律并未赋予街道办事处具有强制拆除危房的权限,故本案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缺乏职权依据。强制拆除房屋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形式,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应当依法履行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公告等必要的程序,并确保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以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本案被告未履行上述程序即实施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确认违法。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危险房屋采取何种解危方式,应当综合考量鉴定意见结论、房屋的现实危险性、解危措施的经济性等因素,既要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要避免以紧急避险为由发生以拆危代拆迁、执法目的不当的情形。
四、胜诉判决
综上,原告要求确认被诉破坏及拆除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苏州市某区xx街道办事处于2021年11月7日、2022年5月11日强制拆除原告陈xx位于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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