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为本不仅是一种价值取向,更是行政执法的应有之义。以人为本,意味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始终将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种理念要求不仅要严格依法办事,还要充分考虑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对个人的影响。
一、案情简介
贺先生是甘肃临夏某村村民,一直在该村生活居住。2024年3月,贺先生的房屋被纳入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在征收过程中临夏市城管局认为贺先生房屋为违建并先后向其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貌。
律师认为,临夏市城管局做出的该处罚决定执法目的明显不当,有以拆违代拆迁之嫌,严重侵犯贺先生的合法权益。为此,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临夏市城管局对贺先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4)甘2923行初18号
案由:责令限期拆除案
审理法院:甘肃省某县人民法院
原告:贺某
被告:临夏市城市管理局
诉求:撤销临夏市城管局对贺先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翟祎律师
三、法院认为
1、事实认定不清
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应当建立在充分收集证据、准确认定事实的基础上。本案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涉案房屋的修建时间为2024年7月11日,对此,除了临夏市城管局提交的违法建设现场勘记录表外,再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但贺某在庭审中称其于2011年第二次修建房屋,临夏市城管局对贺某案涉房屋的修建时间认定存在事实不清的情况。另外,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未载明案涉房屋的四址、结构、间数及占地面积。故临夏市城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2、程序正当性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所采取的管理手段与其管理目的相一致,是程序正当原则的内容之一。集体土地上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后,对被征收人房屋的处理应受到征收法律关系的调整,由具体实施征收的部门对被征收的土地及房屋现状进行调查并公告,需要注意的是应由征收法律关系调整的事项,转由城市规划管理进行调整,因未能对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案涉房屋所在集体土地已纳入征收范围后仍被按照违法建筑作出处理,即以拆违促拆迁的方式是否符合程序正当的基本原则。
本案中,贺某虽未能提供案涉房屋的相关报批手续,在其修建房屋并居住期间没有任何行政机关认定案涉房屋属于违建,直至房屋所在土地被纳入棚户区改造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后才被调查处理,其结果不仅不利于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导致后续补偿问题拖延待决,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政府公信力,影响行政效率,不符合程序正当原则的基本要求。对于贺某的房屋应按照一般征收补偿安置程序进行处理,而不是转由临夏市城管局以违法建设案件为由责令限期拆除。临夏市城管局的执法目的并非是严格城市建设管理,有避开合法征收程序、加快征收进程、以拆违方式代替拆迁之嫌,明显不当,故临夏市城管局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撤销.
3、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
行政执法应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保障人民群众住有所居,彰显人的基本权利与尊严,亦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临夏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临夏市某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村民住宅安置补偿方案》,正是行政执法提升城市品位、完善基础设施、改善人居环境,妥善处理和协调各方利益关系,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最好表现。上述方案发布在案涉限期拆除决定作出不久前,但作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即临夏市城管局亦应将上述精神落到实处,对本级人民政府征收工作计划理应知晓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针对被征收群众的动员、补偿安置工作,对贺某案涉房屋修建行为调查核实后,应以妥善的方式进行处理,而不应在征收项目落地后接收临夏市自然资源局函件移送被动执法
四、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临夏市城市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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