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水断电是征收方惯用的逼迁手段。房屋征收过程中,为了加快征收进度,征收方会使用各种手段给被征收人“下马威”,断水断电就是其中之一,其意图是通过征收方干预被征收人的生活,让被征收人明白“胳膊拧不过大腿”。
但实际上断水断电等方式逼迫被征收人搬迁的行为,是法律明令禁止的。
一、案情简介
单方认定于先生家的房屋是“违建”后,镇政府向供电公司发出《协助停电通知书》,称根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要求供电公司镇政府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以及在规定的日期内及时中止供电,还称将对后续产生的问题进行协助处理。
同日,镇政府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并告知于先生在内的村民他们将面临停水停电等强制措施,最终房屋还将被强制拆除。几天后,于先生的房屋被停止供电后被强拆。
镇政府连续的违法行政行为引发了于先生的不满,律师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及《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等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强制停电的行为违法。
强制拆除行为胜诉(点击阅读):
案件尚在诉讼阶段,征收方就动手强拆房屋!未取得规划手续的房屋就可以被随便拆除?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4)京0114行初246号
案由:确认强制断电违法
审理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原告:于某
被告: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人民政府
诉求:确认强制停电的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常茂生律师 凤长俊律师
三、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实施,组织、协调、监督违法建设制止和查处工作,将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情况纳入相关考核。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具体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查处工作。
本案中,根据上述规定,沙河镇政府并不具有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职责,供电单位根据沙河镇政府发出的协助停电通知对涉案建筑实施停电行为,但沙河镇政府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相应的法定职权,现有法律、法规亦未规定乡镇政府具有上述职权,故沙河镇政府的停电行为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且属违法,应当判决确认违法。
四、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四项、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北京市昌平区某镇人民政府对北京市昌平区某镇某村的停电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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