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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 违法!应采取补救措施!海南三亚强拆案判决结果来了!
承办律师: 钟常鸣 杨阳 已被浏览19次更新时间:2024-11-22

一、案情简介

 

林女士系海南三亚某区村民,在该村有一处房屋,该房屋位于三亚海某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征收范围内。因征收补偿标准过低,且补偿安置方案还剥夺了她作为被征收人选择原地回迁安置的权利。此外林女士的房屋还被认定为未登记建筑而降低了补偿,林女士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023年11月6日,区政府向林女士作出《三亚市某区人民政府房屋搬迁补偿决定书》,决定书中,未给林女士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限。11月22日,区政府组织人员动用挖掘机等大型机械设备将林女士的合法房屋强行拆除,屋内财产被掩埋、损毁,给林女士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摄图网_500742341_拆迁废墟与挖掘机(企业商用).jpg


林女士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律所指派钟常鸣、杨阳二位律师主要承办本案。二位律师认为,区政府在未履行任何合法手续、未对林女士作出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将案涉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的行为严重侵害林女士的合法财产利益,属于严重违法的情形。


二位律师帮助林女士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某区政府于2023年11月22日对林女士案涉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3)琼02行初119号

法院: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林某

被告:三亚市某区人民政府

诉求:确认被告对原告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钟常鸣律师,杨阳律师

 联系方式配图.jpg


三、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某区政府强制拆除林某案涉房屋的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以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本案中,某区政府在作出32号搬迁补偿决定及39号补充决定后,虽然向林某进行了送达,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林某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未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


此外,区政府亦未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是自行组织人员强制拆除了林某的案涉房屋,该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

 

再者,区政府在强制拆除林某得案涉房屋前,虽然对房屋内的物品进行了清点、搬离并妥善保管,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按照法定程序告知林某领取物品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林某已实际领取了被搬离的物品。


因此,某区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在程序上存在瑕疵,侵犯了林某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区政府强制拆除林某案涉房屋的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但鉴于案涉房屋已被实际拆除,强制拆除行为已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故应确认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同时,某区政府应依法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以保障林某的合法权益。

 

四、胜诉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三亚市某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林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判决书2.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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