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负有对被征收人依法履行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收到履行职责申请后逾期不答复、不履职属于行政违法。吉林的滕先生、滕女士因征收未获补偿申请区政府履职遭拒,在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协助下,复议最终获得支持。

一、基本案情
滕先生、滕女士二人的合法土地被纳入当地征收范围,土地征收后二人始终未获得任何安置补偿。2025年10月29日,二人通过邮寄方式向吉林省某区人民政府提交《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要求区政府依法对其进行安置补偿,区政府于次日签收申请后,既未就申请事项作出任何答复,也未履行相应的补偿职责。多次沟通无果后,二人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代理维权,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复议信息
案号:长府复(2026)836号
案由:不履行法定安置补偿职责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滕先生、滕女士
被申请人:吉林省某区人民政府
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安置补偿职责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三、复议机关认为
复议机关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后,应当在十日内提交书面答复及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作出答复也未履行补偿职责;复议程序启动后,被申请人收到复议答复通知书后,超期未提交任何书面答复及证据材料,依法应当认定其未履行法定职责。
四、复议裁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于60日内调查核实后依法履行征收补偿职责。

盛廷律师普法提醒:
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负有对被征收人及时、足额补偿的法定职责,被征收人未依法获得补偿的,可以书面形式向负有补偿职责的行政机关提交履职申请,同时留存好邮寄凭证等相关证据,行政机关逾期不答复、不履职的,被征收人有权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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