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房屋被强拆后邱女士遭受了重大财产损失,可没想到在她提起诉讼之后,镇政府却倒打一耙指控邱女士非法侵占已被政府依法征收的国有资产,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儿呢?
原来,2010年的时候,海南邱女士31.33平方米的宅基地被纳入到了征收范围内,对于该部分房屋的征收,征收方找到了邱女士的女儿签订了补偿文件并支付了款项。可问题的关键是,当时只说征收30多平米,十多年之后,镇政府竟然认为邱女士使用其他400多平米的合法宅基地是“非法侵占国有资产”“无权继续使用案涉土地及房屋”,还联合行政执法局对邱女士的房屋进行强拆。
一次征收就能“一劳永逸”?那岂不是直接规避了征收手续,简化了征收流程,最后受到损失的就全是老百姓?
在庭审过程中,盛廷律师指出,征收集体土地的房屋和集体土地,法定依据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征地批复,集体土地想要转变为国有土地,就必须进行合法的征收。而邱女士剩余的400多平米的土地和房屋自始至终没有进行过征用,更没有得到过相关的补偿,甚至对方当庭提交的证据都有问题,无论是实体还是程序都存在诸多问题。
在律师的帮助下,最终法院判决,确认了被告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1)琼9209行初99号
案由: 强制拆除房屋或者设施纠纷案
审理法院: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邱某
被告:自治县某镇人民政府、某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诉求:
1、依法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主房行为违法
2、依法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附房、地上构筑物以及附着物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曹广律师 王允洲律师
三、法院认为
1、关于被告某镇政府拆除房屋及设施的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
本案被告强制拆除原告的涉案建筑物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被告某镇政府2021年2月4日作出《责令限期搬迁通知书》,并于2021年2月8日、4月2日强制拆除原告涉案房屋及附着物。
首先,被告在未查清被拆除的房屋及设备是否在2010年已被征收的范围内及是否已得到补偿安置、原告邱某现居住的房屋及设备是否属于其女儿李某签名领取的征收补偿安置款项补偿范围,被告在未查明上述情况下强制拆除涉案房屋及设备,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被告在强制拆除原告的涉案建筑物过程中,履行了立案、调查、作出强拆决定、催告、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被告某镇政府违反了以上相关法律的规定,程序违法,因此,被告某镇政府强制拆除原告邱某得房屋及设施的行政行为不合法。
2、关于被告陵水县行政执法局是否是适格被告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中,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辩称只是参与行动,是协助配合陵水县陵水真政府的执法,并没有实施拆除的行为,不属于本案适格的被告,本院认为,被告陵水县行政执法局在本案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已实施行政机关的职责行为,符合以上法律规定,应为适格的被告。
四、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某自治县椰林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邱某的房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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