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黄先生是湖北省孝感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承包地。因为建设某中心项目,黄先生的承包地被纳入征收范围。
2022年9月份以及2022年12月份,在未收到任何关于土地的征收决定、也没有签订任何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及管理委员会组织人员将黄先生的承包土地上的树木强制推平,并强占了黄先生承包地。
强推当日,黄先生的儿子试图拨打110报警反映情况,但也未能阻止暴力强推行为的发生。
律师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强制推平农民承包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及管理委员会的行为严重侵害了黄先生的合法权益,更有违法律的规定,在律师的帮助下,黄先生将自规局和管委会告上法庭。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3)鄂0902行初20号
案由:强制清除地上物案
审理法院:湖北省孝感市某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
被告:孝感市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湖北某经济开发管理委员会
诉求:请求法院判决确认二被告强制清除原告承包地上树木、强占原告承包地的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马娜律师团队
三、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量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本案中,因公共利益的需要,需要征收原告的土地,相关征收主体应在征收土地申请被依法批准后,再发布正式的征收土地公告,对未达成协议的被征收对象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最后组织实施,本案被告某经开区管委会未遵循上述程序,在未对黄某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情况下对其土地附着物予以铲除,属违反程序作出的行政行为,应依法确认其行为违法。
四、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湖北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9月、2022年12月18日强制清除原告黄某承包地上树木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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