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刘某系淮北市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房屋。2021年7月22日,刘某在征迁工作指挥部公告栏看到了区政府作出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之后,刘某收到一份项目结算表,仅补偿刘某房屋拆迁款17405元。
因补偿过低,双方一直未能达成一致。2022年4月27日上午,刘某接到邻居电话,称其房屋正在被不明人员强制拆除。
刘某到达现场及时报警,警察到达后询问现场强拆人员,其称系棚户区改造拆迁,为了公共利益,强行拆除刘某房屋是正常履职。
刘某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代理其案件,律所指派付顺托、卢春燕二位律师主要承办。二位律师调查得知,淮北市某街道办是案涉征收项目的实施单位,组织并实施了案涉区域的征收工作。
二位律师认为,认为,某街道办在未与刘某就补偿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径自拆除房屋,该拆除行为严重违法。二位律师帮助刘某,向法院提起本次诉讼。
二、庭审信息
审理法院: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4)皖0621行初137号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付顺托,卢春燕,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市某街道办事处
诉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三、法院认为
本案中,街道办与刘某签署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未果的情况下,应由相关行政机关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如刘某对补偿决定不提出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履行搬迁义务,作出该补偿决定的机关在催告后仍不履行,相关行政部门应及时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后,向人民法院提出非诉行政执行申请。在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执行裁定后,行政机关方可强制执行。
街道办在未履行事先催告、未听取刘某陈述和申辩、相关行政机关、未作出行政决定的前提下强拆房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程序规定,其拆除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四、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淮北市相山区某街道办事处2022年4月27日强制拆除原告刘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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