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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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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 没有看到征收文件,向街道办申请信息公开却不予答复,区政府:责令二十日内作出答复
承办律师: 路梦瑶 已被浏览28次更新时间:2024-12-04

一、案情简介

 

李女士是云南省某区村民,2021年4月,城中村改造拆迁指挥部发布《项目拆迁通告》,李女士所在村在其拆迁范围内,但李女士并没有看到其他相关文件


为了了解拆迁相关情况,李女士在律师的帮助下以EMS邮寄的方式向被街道办事处申请公开本次拆迁项目所涉及的信息,但街道办事处在收到文件之后,超过20个工作日依旧没有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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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在律师的帮助下,李女士向区政府申请了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某街道办事处不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答复职责。

 

二、复议信息

 

案号:昆官政行复决字【2024】260号

复议机关:昆明市某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昆明市某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

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答复职责

协助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路梦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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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被申请人属于政府派出机关,是独立的行政主体,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行为,独立承担行政责任。申请人分别向昆明市某区人民政府和被申请人两个不同的主体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应当以被申请人的名义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主体进行答复,昆明市某区人民政府的答复不能替代被申请人的答复,被申请人对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主体认定错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31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在法定期限未向申请人作出答复,程序违法。

 

四、复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违法,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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