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和乡政府联手强拆房屋后,刘先生将两级政府一起告上法庭,可没成想,为了不成为强拆的“适格主体”,区政府和乡政府也在法庭上使出了浑身解数。区政府以“级别管辖”和“应以区征收办为被告”等理由进行推辞,而乡政府则口口声声称自己只是“协助工作”,如此颠倒黑白的说法自然不能让刘先生服气。
最终,在盛廷律师的帮助下,法院判决两级政府“各打五十大板”,确认两主体强拆违法。
一、案情简介
刘先生等二人是抚顺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2023年5月,区政府作出《征收土地预公告》,刘先生等人宅基地在拟征收范围之内。
因补偿未能达成一致,2024年1月9日,区政府对刘先生等人作出《补偿决定》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2024年1月17日,区政府组织人员对刘先生二人的房屋进行强拆,在强拆过程中,区政府和乡政府阻挠刘先生合法取证、录像,甚至用言语威胁和恐吓刘先生,给刘先生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盛廷律师认为,区政府在未对原告进行安置补偿、未经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罔顾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也让公民的权利受到了本不该有的损害。
为此,在律师的帮助下,刘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政府房屋强拆的行为违法。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4)辽04行初6号
案由:强制拆除房屋案
审理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等二人
被告:抚顺市某区人民政府、抚顺市某区某乡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马娜律师团队
三、法院观点
关于被告是否适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集体土地征收中强制拆除房屋等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除有证据证明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外,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具体实施强制拆除等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本案中,依据上述规定,被告某区政府系案涉土地征收的组织实施主体。同时,根据现有证据以及庭审陈述,被告某区政府以及乡政府均参与了案涉强拆行为,二被告均为本案的适格被告。关于被告某区政府辩称应以征收办为被告一节,本案是因征收土地而发生的强拆,并非房屋征收,征收办是受被告某区政府委托实施的强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关于强拆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被告某区政府、乡政府未履行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及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法定程序,且不具有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法定职权。
四、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抚顺市某区人民政府、抚顺市某区某乡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刘某等二人的房屋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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