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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胜诉案例 | 一份空白协议就想强拆村民房屋?一审法院驳回起诉,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法院:撤销一审裁定
承办律师: 翟祎 已被浏览43次更新时间:2024-12-19

一、案情简介


签署了空白安置补偿协议后,安先生在盛廷律师的帮助下成功撤销了该空白协议,但在随后针对征收方提起强拆违法之诉的过程中,一审法院却仅仅以“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并且已经收到安置补偿款”认定不属于强拆,丝毫不顾及空白协议已经被撤销这一事实,驳回了安先生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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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空白协议本来是征收中极为不利的一种情况,但翟祎律师凭借着自己深厚的法律功底成功帮助安先生扭转乾坤,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了一审裁定并指令石家庄中院继续审理。

 

翟律师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该协议只有安先生的签名却没有行政机关的盖章,违反了意思自治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对于征地行为本身,征收安先生土地并非为了“公共利益”而是用于商品楼开发建设,征地程序和评估程序皆存在违法情形。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4)冀行终163号

案由:强制拆除房屋案

审理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市某县人民政府

诉求:撤销一审裁定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翟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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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以案涉《土地征收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银行转账凭证等为据,认定安先生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与某村委会、某县财政局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并按约定收到安置补偿款,此后案涉房屋被拆除不存在强拆情形,从而认为安先生提起本案诉讼缺乏事实根据,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现案涉《土地征收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撤销,一审认定的安先生就土地征收事宜与相关部门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并收取安置补偿款后案涉房屋被拆除这一基础事实已不存在,其进而认定案涉房屋被拆除不存在强拆情形,安先生提起本案诉讼有违诚信原则,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明显理据不足。在并无证据证实本案诉讼尚存在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下,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安先生的起诉确属不当,依法应予纠正。

 

四、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01行初241号裁定;

二、本案指令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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