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先生等人是广东省云浮市某村的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房屋。由于国道建设,李先生等人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但因补偿金额过低,难以保障其现有生活水平不降低,李先生拒绝签署补偿协议,在迟迟未能达成协议之际,2024年6月区政府作出了两份《征地补偿决定书》。
补偿决定往往是征收中,征收方对被征收人下发的“最后通牒”,收到该文件,在法定的期限内,如果既不复议也不诉讼,同时拒绝腾空的情况下,随时都可能面临征收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即合法强拆。对于李先生等人来说也很难再争取更高的补偿。
为此,李先生委托盛廷律师承办此案,本案主要由凤长俊律师承办。律师在介入后,从被告提供证据不足、评估报告已过起诉期限且存在漏项、违反法定程序等方面入手,最终通过法律途径打掉了评估报告的效力,法院判决否定了补偿决定的依据,实质性的撤销了这份《征地补偿决定书》。
这也意味着,如果判决生效后征收方继续实施征收,将需要打翻之前的补偿价格重新作出评估,并在此基础上增加原先的漏项。
【庭审信息】
案号:(2024)粤53行初30号、31号、32号
案由:撤销《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
审理法院: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等3人
被告: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政府
诉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凤长俊律师
【法院认为】
本案系房屋征收补偿纠纷。争议焦点为:被告对原告作出的两份《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是否合法?
首先,对于云浮市云城区某村A初房屋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被告的答辩意见及其所提交的评估报告反映被告是在对被征地部分的价值委托评估之后依据评估报告的结果作出上述《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但是,原告在庭审时认为评估数据存在遗漏,而被告并无提交证据证实被评估的房屋面积、案涉土地上有哪些附着物等在当时经过了原告方的确认,或者虽未经原告方确认但有其他证据佐证征收房屋的面积、地上附着物情况等,因此,被告作出前述《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的证据不足。
其次,对于云浮市某村B处房屋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由于被告提交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纳。并且,被告也无提交证据证实被评估的房屋面积、案涉土地上有哪些附着物等在当时经过了原告方的确认,或者虽未经过原告方确认但有其他证据佐证征收房屋的面积、地上附着物情况等。因此,被告作出该《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亦证据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如前所述,被告做出两份《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的证据不足,依照上述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政府对李某等人作出的两份《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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