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李先生是河北省石家庄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的承包地,且均为基本农田,并办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23年,李先生被告知因省道项目建设需要,他的部分承包地位于该项目用地范围,乡政府要求李先生签订《租地协议》。
2023年6月,在李先生尚未签订《租地协议》的情况下,李先生的合法承包地及地上附着物被乡政府强行推平施工,李先生发现后当即拨打110报警。
李先生及代理律师认为,案涉土地是李先生的承包地,且在此次征收范围内,乡政府并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根据“先补偿,后征收”的原则,乡政府不能对李先生的土地进行强推,且在李先生的土地被强推前,李先生并未收到任何文件,乡政府强推土地之前,并未履行强制执行的法定程序,其行为损害了李先生的合法权益。
为此,在律师的帮助下,李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乡政府强推土地及附属物行为违法。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4)冀0123行初36号
案由: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案
审理法院:河北省某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
被告:某县某乡人民政府
诉求:依法确认被告强推原告李某土地及附属物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苗露宁律师
三、法院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行为之前,应履行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程序,如当事人经催告,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
本案中,被告于2023年6月对原告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推除前,未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未履行催告等程序,该行为明显违法。
四、胜诉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某县某乡政府强制推除原告土地及地上附属物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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