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谈不拢,就能强拆村民房屋?协商无果,便可肆意践踏公民财产?简直荒谬至极!
在农村土地征收这场与百姓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博弈中,想从老百姓手中合法拿地,没那么简单。征收方必须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遵循“先补偿后征收”这一铁律,必须依法作出补偿决定等等。若在此进程中,征收方漠视法律尊严,绕过法定程序拆除老百姓的房屋,这种肆意妄为的行径也将受到法律的审判。
即便是手握公权力的行政机关,也绝无逾越法律红线的特权。
一、案情简介
吴先生是福建省厦门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一处房屋,且系其唯一住宅,并在该处拥有3处配房。
2022年12月,厦门市某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对吴先生作出《告知书》,告知吴先生的建筑物及其附属构筑物和苗木在海域整治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因该项目需要,要对吴先生的房屋进行拆除和搬迁。2023年5月,吴先生的房屋的配房被强制拆除,2024年3月,吴先生的房屋被强制拆除。
律师认为,案涉房屋及地上附属物已经被纳入征收范围,街道办应在原告签订补偿协议之后进行拆除,即便是未与吴先生协商一致,也应当报请相关部门作出补偿决定后,在保障吴先生合法复议及诉讼权利的基础上申请法院强制拆除。
但吴先生至今未签订任何安置补偿协议,街道办也并未报请区政府对吴先生作出补偿决定,这种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强拆房屋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吴先生的合法权益。
在律师的帮助下,吴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最终确认了强拆行为违法。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4)闽0212行初66号
案由:强制拆除房屋或者设施案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
被告:厦门市某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
诉求:依法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及地上附属物的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路梦瑶律师
三、法院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实施案涉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告实施案涉强制拆除行为,却未能向本院提交作出案涉行为的职权依据、相关行政决定,未履行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程序,亦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法应认定被告实施的被诉行政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亦违反法定程序,不具有合法性。
四、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厦门市某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原告吴某房屋西南侧附属简易建筑物、强制拆除吴某房屋及其他附属简易建筑物、构筑物及苗木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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