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许先生在哈尔滨市某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和房屋。2020年8月,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作出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许先生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但就征收补偿事项,许先生没有和区政府达成一致。2021年7月,许先生的房屋被哈尔滨市某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拆除。哈尔滨市铁路运输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街道办、执法局强制拆除许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并对此作出处理。
2024年8月,区政府作出《房屋拆迁补偿决定书》,律师认为:首先,案涉补偿决定事实有误,完全降低了许先生原有的生活水平;其次,案涉补偿决定依据的评估程序违法,剥夺了对许先生申请符合鉴定的程序,许先生对评估内容不认可。
为此,在律师的帮助下,许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信息】
案号:(2024)黑01行初423号
案由:行政补偿案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许某
被告: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政府
诉求:撤销松北区政府作出的案涉补偿决定
主要承办律师:常茂生律师,翟祎律师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第四款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第一款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根据上述规定,土地被依法征收后,被征收人有获得补偿的权利。在具体实施土地征收的过程中,如存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被征收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情形,被征收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此时,被征收人享有选择通过补偿程序或通过赔偿程序获得征收利益的选择权。但在被征收人行使上述选择权,尤其是生效判决予以确认之后,被征收人则不得再重复、交叉行使选择权。同理,行政机关亦应尊重被征收人的选择权,更不得违反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本案中,案涉房屋被强制拆除后,当事人选择通过行政赔偿程序进行救济,生效判决也已经责令由某街道办、执法局予以赔偿。现某区政府却对许某另作出案涉补偿决定,不仅侵犯了当事人的选择权,且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相冲突,故依法应予撤销。因此,许某提出的撤销案涉补偿决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政府2024年8月12日作出的《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某村房屋拆迁补偿决定书》。
如果您有征地拆迁相关问题需要咨询解决:
--------《《《《点击一对一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