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1999年,张某兄妹(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化名,下同)的父亲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时,从镇政府处一次性购买某养殖场全部资产,并于2003年办理房屋所有权证。2004年,张父在原养殖场的经营场所内,新设成立信赖(化名,下同)养殖场,将房屋纳入信赖养殖场经营使用范围。
张父去世后,张家家庭成员继续正常经营信赖养殖场。2007年前后,因当地河道及堤防整治工程,区政府在养殖场所北侧新建了堤防,养殖场主要区域处于河道管理范围和行洪区,无法正常经营。
2019年,区政府指派街道办事处与张某等人,就现有资产收回、补偿事宜进行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同年11月22日,区政府设立的防汛抗旱指挥部作出《限期清除障碍通知书》,认定养殖场房屋为违法建设,决定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联合执法将强制拆除。
张某兄妹于2020年向区政府提出补偿安置申请,区政府却作出不予补偿决定书。张某兄妹及养殖场共同委托委托盛廷律师团队维护合法权益。本案由潘金忠和龚鹏菲二位律师主要承办。
二位律师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撤销区政府作出的《不予补偿决定书》,并判令区政府履行补偿职责。然而,一二审法院皆以信赖养殖场诉请补偿“没有法律依据”为由,驳回张某兄妹行政补偿诉讼请求。
潘律师和龚律师认为:首先,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再审申请人房屋属于已取得权属证书的合法房屋,不属于违反河道管理条例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情形;其次,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混淆行政补偿与征收补偿的关系,涉案土地虽无征收征用,但应纳入行政补偿范围予以补偿;最后,一二审判决严重侵害产权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
为此,二位律师帮助张家及养殖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二、庭审信息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23)最高法行申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市某养殖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金忠,龚鹏菲,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某区人民政府
三、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及在案证据,案涉养殖场虽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内且其养殖经营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但该养殖场相关资产系张某等4人之父张某于 1999年从某镇人民政府有偿购买所得,且养殖场房屋及养殖行为等有相应的证照,现因河道清理公共利益需要被某区政府强拆,养殖场基于对政府信赖取得的权益受到损害,享有获得行政补偿的权利。
一、二审判决以某养殖场诉请补偿“没有法律依据”为由,驳回行政补偿诉讼请求,属适用法律错误。
某养殖场及张某等4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
四、法院判决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由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中止本案一、二审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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