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1995年,在和村委会签订了《协议书》后,张先生从村委会手中租赁了土地,根据协议的规定,使用期限是40年。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40年合同到期后,张先生有权将自己所建的建筑物拆掉或者村委会退还一半租金。
之后,张先生在承包地上建设了房屋。2020年8月,因建设用地承包合同不超过20年,北京市顺义区某经济合作社又和张先生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补偿协议》,将合同期限进行更改,租赁期到2036年4月。
白纸黑字写的明明白白,但合同还没到期,镇政府却下发一纸《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张先生的房屋属于“违法建设”,随后更是要求张先生自行拆除,恢复原地貌,并接受复查。否则,将会依法组织拆除。
这边张先生还没反应过来,那边镇政府又是下发了《强制拆除决定书》,两天后,张先生的房屋被镇政府拆除。
为此,在律师的帮助下,张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3)京0113行初835号
案由:强制拆除房屋案
审理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
被告:北京市顺义区某镇人民政府
诉求:确认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路梦瑶律师
三、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本案中,某镇政府作为顺义区乡镇一级人民政府,对其规划区内违反乡村建设规划进行建设的行为,依据上述规定,具有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的法定职权;逾期不改正的,具有拆除违法建设的法定职权。
关于某镇政府的执法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第三十八条规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本案中,某镇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在程序上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强拆前,某镇政府未提前五日在现场公告强制拆除决定;
第二,强拆时,某镇政府未制作强制拆除笔录;
第三,某镇政府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时,尚处于张某对《限期拆除决定书》、《强制拆除决定书》享有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内;
第四,某镇政府实施强制拆除的时间与其在涉案建筑物现场张贴的《强制拆除公告》告知的时间不一致,且未另行通知违法建设当事人本人或成年家属到场。
因此,某镇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四、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北京市顺义区某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张某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某镇某村一层砖混、彩钢结构建筑物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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