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乔先生是呼和浩特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土地及房屋。2022年8月,某县人民政府在官网发布《呼和浩特某县人民政府关于居民房屋征收工作的公告》,称因黄河滩整治,需要对房屋及土地进行征收,乔先生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因为补偿未能达成一致,乔先生至今未签订补偿协议。2023年9月,乔先生收到了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之后,乔先生的房屋在无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被强拆。
律师认为,该行为严重侵犯了乔先生的合法权益,对于县政府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应当确认违法,为此,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4)内01行初94号
案由: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案
审理法院:内蒙古市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乔某
被告:呼和浩特市某县人民政府
第三人:呼和浩特市某县黄河湿地管护中心
诉求:请求确认被告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胡甜甜律师
三、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某县政府于2023年作出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在补偿决定书载明的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期限届满前即拆除案涉房屋,某县政府在未责令原告交出土地,也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形下,径行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属于超越职权,明显违法。但强拆行为已经实施,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依法应当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四、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呼和浩特市某县人民政府于2023年9月15日强制拆除原告乔某位于某村房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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