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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的国有土地上房屋于2014年3月26日被南康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纳入征收范围内,房屋经评估机构评估形成征收估价报告并于2015年4月4日送达给王某,同日,南康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202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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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裁判观点关于确定房屋补偿面积的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的...20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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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原南康市政府将弯角组纳入征地拆迁范围。2010年1月,被告人黄某甲的田土2.359亩获得政府发放的征地补偿款50010.8元;2010年10月,被告人黄某甲与原南康市东山街道、土地储备供应中心签订协议,获得安置宅基地656平方米20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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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原告刘某、第三人石某从案外人李某购买了3-3号房屋。刘某拥有该房屋20%的共有份额。2008年1月,石某伪造了其与刘某、吴某签订的赠与合同及公证书。该赠与合同约定刘某、吴某将3-3号房屋20%的份额赠与给石某。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