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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classic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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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律所 > 经典案例 > 最高法指导
  • 土地征收应当由有权主体作出,并经法定程序送达
    周某系长春市南关区某村村民,其房屋及宅基地被长春净月高新区管委会下设部门高新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依法征收。周某认为高新区管委会下设部门作出的《责令交出决定书》程序与实体均违法,故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上述决定书。
    2021/02/15
  • 行政处罚调查应全面客观公正,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黄某因拆迁安置房尚在建造中,修建了涉案房屋为临时过渡房。某区规划局立案调查后,先后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无法确认房主身份,规划局公告送达了上述文书。黄某经复议维持后,向法院诉请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12/18
  •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七日未处理,行政机关行为可诉
    河北省某县居民刘某因不满公路拓宽占用自家土地,租来挖掘机摆放,阻扰施工。县交通运输局打伤了刘某,并扣下了挖掘机,对其进行了登记保存。刘某不服,诉至县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县交通运输局行政行为违法。县人民法院经过一审,裁定驳回了刘某的诉求。
    2019/12/16
  • 未依法公开申请信息的告知书应予撤销并重新答复
    李某为某村村民,依法拥有涉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建造房屋。2014年3月某开发项目将涉案土地纳入建设规划范围。李某为核实上述土地征收和出让情况,向县政府申请公开相关信息。2014年7月28日,县政府作出《告知书》不予提供申请公开信息。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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