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三百五十七,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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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及村委会无合法依据实施的强拆行为违法
——行政机关及村委会实施强制拆除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时应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否则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标签:确认违法|职权来源|违法强拆
案情简介:
刘某系拳铺镇陆庄村村民,其于1995年在该村原址建造住宅一处。1995年5月26日梁山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为刘某签发了村镇房屋权属证,县政府为其颁布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后村委会根据县政府发布的村规划方案,认定刘某的涉案旧宅属于应自行拆除的范围。2012年镇政府、村委会组织人员将刘某的旧宅予以拆除。刘某认为拆除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违反村庄规划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是一种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而该行为的作出应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乡、镇人民政府有强制执行的职权。刘某于1995年建住宅时,村庄规划并未实施,刘某并非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拳铺镇政府未提供相应法律依据,证明其职权来源合法。因此拳铺镇政府和陆庄村村委会的强拆行为超越了法定职权,应当确认违法。
实务要点:
若房屋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若房屋在乡、村庄规划区外的,乡、镇人民政府的强拆行为必须具有合法的依据。
案例索引: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嘉行初字第53号“刘平顺与梁山县拳铺镇人民政府、梁山县拳铺镇陆庄村民委员会行政强制”一案,见《刘平顺与梁山县拳铺镇人民政府、梁山县拳铺镇陆庄村民委员会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贾顺启、审判员高中谦、审判员王继同),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0827)。
撰稿人:文金羚
审稿人:岳纲举、何艳
编辑:彭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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