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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对其职责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应依法公开
已被浏览1827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0/01/09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三百五十六,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法槌.jpg


356行政机关对其职责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应依法公开


——如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的事项,属于其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权限的范围,其应当依照有关的规定,向申请人公开


标签:信息公开|行政诉讼|职责权限


案情简介:

王某因房屋位于旧城区改建范围内,其向某规土局申请公开“某土地管理中心与银行签订的用于该地块土地储备的贷款协议和抵押合同”。规土局认为该事项不属于其职权范围,决定不予公开,王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规土局具有受理和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王某申请的政府信息为“某土地管理中心与银行签订的用于该地块土地储备的贷款协议和抵押合同”,该信息系规土局下属事业机构对外签订,内容系征收地块土地储备的贷款、抵押协议,应属于规土局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权限范围,其认为王某申请信息不属于其职责权限范围所作的政府信息告知,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实务要点:

规土局下属事业单位土地管理中心对外签订涉及征收土地储备的贷款、抵押协议,属于其职责权限范围,其应予公开。


案例索引: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4)静初字第119号“王某与某规土局政府信息公开案”,见《王明烈与上海市静安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不服政府信息告知一审行政判决书》,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1122)


撰稿人:付顺托

审稿人:岳纲举、付顺托

编辑:彭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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