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是在房屋征收过程中,相关单位给予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的保障。我国法律也明确规定要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补偿。那么这份“公平合理的补偿”,具体来说是多少?被征收人的房屋补偿具体是按照什么标准来确定的呢?
首先是要查看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主体。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通过这一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制定房屋征收补偿的主体是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相关的征收补偿事项也应当通过各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来公布。
那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具体的依据是什么?
征收补偿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安置以及停产停业的损失等等。从具体的制定标准来说,则需要考虑被征收房屋的所处的区片以及房屋的面积、房屋的用途、房屋的结构以及当地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由于各地房屋所处的位置、房屋本身情况以及当地房地产经济发展情况等有所不同,因此各地的房屋征收补偿价格也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向当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体了解当地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在了解当地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之后,如果发现自身收到的房屋征收补偿与当地的补偿标准不符,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1. 可以申请听证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将补偿标准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而当被多数征收的主体认为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被征收人有权要求对补偿方案进行修改。
2. 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被征收人对于征收补偿协议不认可的,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通过这两种方式来表达对当前补偿协议的不同意见,并寻求协商或者判决来促成自身更加认同的补偿协议。
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是被征收人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在面对实际征收补偿不符合当地征收补偿标准时,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保障被征收人权益的手段,主要包括申请听证会、申请行政复议以及提起行政诉讼三种,被征收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适当方式进行维权,必要时还可向专业人士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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