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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讲:盛廷律师带你了解行政调解书及其详细流程
已被浏览191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5/03/18
关键词

行政调解书简单说就是双方达成的一个行政协议,经法院盖章确认后,行政机关违约,原告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为是行政协议,为了防止行政机关违约,可以在协议中约定违约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赔偿金等,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汪庆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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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调解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


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规定:


第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案件,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迳行调解。


第八十五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生效日期根据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确定。


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经人民法院准许,第三人可以参加调解。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第三人参加调解。


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愿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



当事人申请行政调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各方当事人;

(二)当事人与申请调解的矛盾纠纷有利害关系;

(三)申请调解的矛盾纠纷与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能有关。具体包括: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和行政机关行使法定的自由裁量权而产生的行政争议以及其他依法可以调解的行政争议(以下简称行政争议)。

规定的范围;

(四)有具体的调解请求、事实和理由;

(五)各方当事人同意调解。


行政诉讼调解的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合法原则,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原则,法律关系明确且事实清楚原则。


三、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大致流程



1.制作同意调解笔录


调解开始前,法院对同意调解的当事人制作同意调解笔录,将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意愿先行固定,确保后续调解工作符合自愿原则。


2.制作调解提纲


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由法院先行了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表述的调解要求,根据案情和先例准备可行的调解方案和调解提纲。


3.双方到场进行调解


从方便达成调解的角度,约定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自行主张调解要求,法院居中分析、疏导,制作调解笔录。即使未能一次性达成全部协议,也要在调解笔录中记录已经达成的协议内容,固定每次调解的成果,防止当事人对己方主张的反复。


4.制作《行政调解书》


严格根据当事人约定的调解协议内容至多《行政调解书》,既不能增加调解协议内容的外延范围,也不能更改调解协议内容的内涵措辞,避免产生歧义。


5.送达《行政调解书》


送达程序是《行政调解书》最终生效的必要程序。因此,尽量在行政诉讼调解进行完毕的同时,立即制作并当场直接送达《行政调解书》,避免因后续送达问题导致《行政调解书》迟迟得不到生效。


虽然行政调解书是法院做出的,和行政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然而,行政调解书不是随便签完字就万事大吉!务必确认文书中写明“原处罚作废”,避免新旧文件“两头追责”;若涉及延期履行,必须约定“违约恢复原处罚”条款,防止对方事后反悔。签字前建议咨询法律人士,这两条关键内容就是你避免二次纠纷的“法律护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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