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23日,中央一号文件发布,其中对于农村宅基地方面再次进行了严格规定。文件中表示:探索农户合法拥有的住房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的有效实现形式。不允许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房、宅基地,不允许退休干部到农村占地建房。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健全收益分配和权益保护机制。
今年的一号文件再次强调了宅基地底线不能破的原则。近年来,农房和宅基地在城乡之间私下买卖的现象屡屡发生,由此引发出的一系列问题产生了较为严重的影响,比如退休人员买下农村宅基地用来建豪华别墅,一方面滋生了腐败,另一方面使得村民的利益分配不均,进而产生了矛盾。
实际上,依照我国《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均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中也对此进行了明确。这就意味着,宅基地的使用权只能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城镇居民和退休干部是绝对不能拥有使用权的。
毕竟,土地是农民的根,宅基地则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和保障,如果一些农民因为短期的利益变卖了土地,那么以后的生活定然会面临巨大的风险。一号文件提出的内容,就是为农民的土地加了一把“安全锁”。
当然,禁止使用权转让,不代表农民只能守着这块地什么都不干。文件中提出,农民可以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对土地进行盘活,虽然宅基地不能动,但是宅基地上建的房子是属于农民自己的,在恪守原则的前提下,农民是可以适当打开思路,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的,比如建民宿、建设农家乐等方式盘活利用宅基地。
那么,从律师角度看,出租、入股、合作这三个方向有哪些优势和缺点呢?
一、出租
增加稳定收入:通过出租,农民可以获得较为稳定的长期收益,尤其是一些闲置率高且条件较好的农房,通常会较为受欢迎。
风险较低:通常来讲,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并且需要经过村集体统一组织,这样则可以有效减少个体纠纷。
法律风险:以租代售。个别情况下,双方可能会签订20年以上的“超长期租赁合同”,或约定“租金一次性付清,到期自动续期”,这边会涉嫌以租代售的风险,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此类合同通常会因“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若遇征拆,承租人无权主张土地补偿,且可能被强制腾退。
二、入股
获取较高收益:农户以房屋入股乡村产业项目,可参与项目分红,实现较高的增值收益。
集体主导保障权益:入股合作通常会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主体来协调合作,这样可以避免农户因为多方面因素而利益受损。
法律风险:分配争议。在合作协议中,个别人会采用种种手段规避风险,钻取漏洞,进而提高自己的利益分成,降低农户的分成比例,这会容易引发合作方与农户的矛盾,不利于乡村经济的良性发展。
三、合作开发
资源整合:村集体经济组织引入外部资本开发乡镇,可以有效整合资源,推动产业升级,做到优势互补,进而提升农村整体经济价值。
政策支持:近年来,国家一直鼓励乡村发展民宿、养老等融合型产业,并且地方政策也会给予相应的扶持(如北京市丰台区的指导意见),并进行相关的指导。
法律风险:违建风险。部分合作方会以“盘活”名义扩建或改建房屋,亦或是己方出资,让农民出地,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配房屋。这些行为都可能会触犯法律(如耕地红线等),进而使得房屋被认定为违建,最后导致强制拆除。
当然,综合来看,盘活经济是好事,只是要注意方式方法,要学会规避风险。从律师角度来看,有以下几个建议可供参考:
1.确权先行,防范权属纠纷
农户需确保宅基地及房屋已完成确权登记,避免因历史遗留问题(如“一户多宅”未解决)导致盘活行为无效。
2.合同规范化与动态调整机制
租赁或合作协议需明确权利义务,包括收益分配、违约责任、合同终止条件等,并约定租金或分红的动态调整条款,以应对市场变化。
3.强化集体组织的监督作用
村集体应作为盘活利用的主导者,确保项目符合规划、农户意愿得到充分尊重,同时防范外部资本过度干预。
综上所述,中央一号文件的盘活政策为农民增收开辟了新路径,但其法律复杂性与实践风险并存。作为律师,应既要帮助农户抓住政策机遇,通过合规操作实现资产增值,也需警惕潜在的法律陷阱,确保农民权益在“放活”过程中不被削弱。未来,如何引导农户规避风险、如何完善纠纷解决机制,仍是法律实践的重点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