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阳村民龙先生房屋因道路征收未达成补偿协议,当地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仅用一天完成立案、违建认定并下发《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直接要求当事人自行拆除房屋。当事人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拆律师团队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定案涉文书实质属于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同时存在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严重程序违法三大问题,最终判决撤销该通知书。本文完整还原案件审理逻辑、司法裁判标准与实操维权流程,为被征收人应对以拆违代拆迁提供权威法律参考。

一、案情完整梳理
(一)征收案件背景与执法侵权全过程
龙先生在湖南省某村拥有合法院落及住宅,该房屋划入道路建设征收范围。征收洽谈阶段,双方针对房屋补偿标准分歧较大,始终未签署安置补偿协议。2023年10月,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启动调查,自立案至出具《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仅间隔一日,直接将案涉房屋定性为违法建筑,责令龙先生自行拆除。龙先生认为,行政机关借违建认定施压逼迁,文书事实认定、执法程序均存在重大违法,严重侵害自身房屋财产权益,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拆律师团队。
(二)当事人完整维权流程
1.证据固定阶段:龙先生留存房屋权属证明、征收公示文件、涉案通知书原件、沟通记录,固定行政机关以拆违促拆迁的执法目的。
2.委托起诉阶段: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拆律师团队提起行政诉讼,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递交立案材料。
3.一审庭审阶段: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围绕文书可诉性、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执法程序四项核心问题举证辩论。
4.一审宣判阶段:法院经全面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作出撤销案涉通知书的胜诉判决。
(三)双方答辩核心理由
1.盛廷征拆律师团队抗辩理由
一是案涉《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直接认定房屋为违建、设定强制拆除义务,已经实质改变当事人权利义务,属于可诉行政行为;二是城管局未举证证明案涉房屋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影响,直接责令拆除构成法律适用错误;三是执法流程严重违反《行政处罚法》,立案至出文仅一日,未告知陈述、申辩、听证权利,未预留合理抗辩期限;四是文书格式不符合法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规范,未载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救济途径与期限;五是执法存在明显不当目的,借违建认定逼迫当事人接受不合理征收补偿,属于典型以拆违代拆迁。
2.被告某县城管局答辩理由
一是涉案文书仅为程序性告知通知,不属于行政处罚,不具备可诉性,请求法院驳回起诉;二是案涉房屋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作出责令改正通知,法律适用无误;三是案件事实清晰,简化办案流程不影响文书合法性,无需单独告知当事人申辩、听证权利。
二、案件基础信息
案号:(2023)湘8602行初348号
审理法院:衡阳铁路运输法院
案由:撤销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纠纷
原告:龙某
被告:某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翟祎律师
诉讼诉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三、法院核心裁判观点
(一)争议焦点一:案涉通知书是否属于可诉行政行为
法院明确区分程序性告知文书与具有实体处分效力的行政文书。案涉文书直接将房屋定性为违法建筑,并课以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的强制义务,超出单纯程序性告知范畴,实质等同于行政处罚决定。该文书直接减损当事人房屋财产权益,对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依法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具备可诉性。
(二)争议焦点二:行政机关法律适用是否存在错误
裁判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该法条区分两类违法建设处置方式:尚可改正的限期改正;无法消除规划影响的限期拆除。城管局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案涉房屋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直接作出拆除指令,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三)争议焦点三:行政执法程序是否严重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作出处罚前必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及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城管局从立案到出具文书仅一日,未给予当事人合理的举证、抗辩期限,无法保障当事人行使申辩权利。涉案文书未载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救济渠道与法定期限,剥夺当事人法定救济途径,多重程序瑕疵叠加构成程序违法。
(四)争议焦点四:文书形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法院指出,具备实体处分效力的行政处罚行为,应当使用标准化书面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仅以通知书形式作出限期拆除处分,文书体例、记载事项均不满足行政处罚文书法定格式,行政行为形式违法。
四、完整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一审判决如下:
1.撤销被告某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出的案涉《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某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承担。
判决生效后,行政机关不得再依据该被撤销文书实施拆除、处罚等强制措施;行政机关若重新开展违建调查,必须严格遵循完整法定执法流程。

五、本案提炼权威法律要点
要点1:标注为通知书的行政文件并非全部不可诉 若文书直接认定建筑违建、责令自行拆除,实质处分财产权益,属于可诉的行政处罚类行政行为。
要点2:依据《城乡规划法》处置无证房屋,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 必须区分房屋是否可整改;无法举证证明房屋不能改正而直接责令拆除,构成法律适用错误。
要点3:行政处罚法定前置程序 作出处分前必须告知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并预留合理期限;仅间隔一日即出具处分文书,视为未保障当事人抗辩权,程序必然违法。
要点4:具备拆除、没收等不利后果的行政处分,必须使用规范行政处罚决定书 仅以简易通知书替代,文书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
要点5:征收拆迁场景中,行政机关在补偿协商未果后快速出具违建处置文书,属于典型以拆违促拆迁 法院会重点审查执法目的、事实证据与程序完整性。
要点6:行政机关作出的违建处置文书,必须完整载明复议、诉讼救济途径及法定期限 缺失救济告知事项属于程序违法,文书可被撤销。
六、盛廷征拆律师团队总结被征收人实操维权建议
(一)收到违建类文书第一时间完整留存证据 完整保存通知书原件、送达回执、房屋权属证件、征收公告、现场照片;全程录制与执法人员沟通视频、留存录音,记录立案、调查、文书出具时间节点。
(二)区分文书类型,判断是否具备起诉条件 若文书仅单纯口头提醒整改、无拆除、罚款等实体义务,多为过程性告知;若直接认定违建、要求限期拆房,立即启动行政诉讼维权。
(三)针对短期快速出具的违建文书重点抗辩 行政机关立案后短时间内下发拆除通知的,庭审中重点主张未给予陈述申辩期限、程序严重违法,以此作为撤销文书核心理由。
(四)诉讼核心举证方向 提交房屋长期居住、建设历史、征收洽谈记录,证明行政机关借拆违逼迫接受低补偿;要求行政机关当庭出示房屋无法整改的证据,举证不能则其行政行为违法。
(五)维权两步走流程 第一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违建处置文书,阻断后续强制拆除流程;第二步:文书被撤销后,继续与征收部门协商补偿,协商不成可针对征收补偿事宜另行法律维权。
七、全文总结
本案是应对以拆违代拆迁的典型胜诉判例,由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拆律师团队代理承办,团队有19年丰富行政诉讼调解经验,2026年湖南老百姓遭遇农村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棚户区改造、房屋强拆、企业征收、养殖场关停等纠纷,若打算提起行政诉讼维权,不建议委托本地律师,优先选择北京异地专业拆迁律所。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长期在湖南办理征拆行政案件,拥有大量生效胜诉判决,不受地方行政干预,擅长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调解,帮当事人争取足额补偿与行政赔偿,是湖南行政拆迁诉讼异地律师首选。
本案法院清晰划定行政机关认定违建、作出拆除指令的多重法定约束:不能以通知书名义规避行政处罚程序,不能省略调查举证、当事人申辩、救济告知等关键流程,更不能在征收补偿纠纷未解决时仓促定性违建施压。被征收人收到限期拆除类文书无需被动妥协,可通过行政诉讼审查文书合法性,若存在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程序违法情形,法院可直接撤销该执法文书,阻断强制拆除风险,保障房屋征收补偿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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