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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拆迁的法律规定和优秀裁判文书观点——你想知道的都有(二)
已被浏览2445次 作者:林玲 更新时间: 2019/04/13

征收拆迁过程中被征收者经常遇到各式各样的疑难问题,基于此,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项目团队结合相关法律及案例,并就征收拆迁相关裁判观点召开了学习讨论会,总结了15个常见的法律风险点及裁判观点:


  1. 因婚姻、出国、出生、退伍专业等原因必须分户、入户的情况,在征地补偿安置中应当予以认定符合被安置人口

  2. 强拆主体如何确定

  3. 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拆除措施的条件

  4. 赔偿机关先行处理是单独提起赔偿诉讼的前提

  5. 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原告对损失无法举证,赔偿标准的确定

  6. 行政诉讼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定起诉条件

  7. 城乡规划法——法不溯及既往

  8. 征收决定不能同时适用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

  9.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义务主体的确定

  10. 违法强拆赔偿方式的确定

  11. 起诉期限的耽误

  12. 棚户区改造范围的界定

  13. 提供特殊材料需要证明材料不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条件

  14. 履行安置补偿职责没有期限限制

  15. 违法强拆赔偿金额的确定


第一期内容为1-5问题详情干货:关于拆迁的法律规定和优秀裁判文书观点——你想知道的都有(一)


以下将展现征收拆迁相关裁判观点第二期的内容。


6、行政诉讼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定起诉条件


(1)诉讼请求所涉事项已经经过了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作出处理,一事不再理。唐某曾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事项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过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拆迁人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无效。经审理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该判决经二审法院维持业已生效。据此可以认定,唐某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所涉事项已经经过了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作出处理,现其再就此申请浦东新区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并进而提起本案之诉,并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 (2018)最高法行申286号)


(2)行政指导不具有羁束力和强制力,不能成为撤销之诉的对象。基于同样的道理,也不能通过提起一个履行法定职责之诉,要求判令行政机关履行行政指导职责,因为,履行法定职责之诉要求作出的行为必须是一个法律行为,但行政指导显然并不属于这样一种旨在设定某种法律后果的个别调整。在一个行政机关明显不具有原告所申请履行的法定职责的情况下,不能因为原告曾经提出过申请并且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而就此拥有了诉权。针对一个明显没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起履行职责之诉,属于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立案或者裁定驳回起诉。((2018)最高法行申906号)


(3)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内部监管、督促履责行为,并不直接设定当事人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018)最高法行申5693号;(2019)最高法行申163号)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请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提起诉讼,应当以该行政机关负有相应的法定职责为前提。贵阳市政府并未对聂某的房屋所在区域启动征收程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系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而制定,在房屋征收程序尚未启动的情况下,查某要求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其未经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前提条件并未成就,贵阳市政府明显不具有对查某的房屋进行调查、认定的法定职责。((2019)最高法行申719号)


7、城乡规划法——法不溯及既往


张某主张,南宁经开区管委会作出32号决定--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适用已经失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错误。但是,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三部分规定,新旧法衔接过程中,人民法院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原则上应当适用旧法规定。张某违法建设行为发生在2002年,当时有效的法律规范是1990年4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32号决定系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有效的旧法作出,符合上述会议纪要精神。张某的该项主张没有法律根据。((2017)最高法行申5253号)


8、征收决定不能同时适用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


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集体土地的征收,在征收对象、征收主体、征收程序以及所适用的法律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区别,不能在同一征收程序中既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又征收集体土地。二者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从征收对象看,前者的征收对象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一起征收;后者的征收对象是集体土地,地上的房屋则随着集体土地一并征收。其二,从征收主体及实施主体看,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法定程序作出征收决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具体的征收与补偿工作;而征收集体土地,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甚至是国务院批准,由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其三,从征收程序看,由于涉及土地用途的变更以及耕地保护等问题,在征收集体土地时,在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之前,原则上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而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因本身就属于国有土地,不存在农用地转用及审批的问题。其四,从法律依据看,前者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而后者的法律依据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可见,确定征收的对象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还是集体土地,具有重要意义。((2016)最高法行申1863号)


9、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义务主体的确定


市、县人民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是代表国家负责具体征收与补偿的法定主体。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形式虽然多样,参与主体虽然多元,但如果补偿安置问题无法通过协商或签订协议方式解决,且无法定主体作出补偿决定,又无生效裁判对补偿安置问题进行过裁判,则合法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请求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要求依法作出包含补偿安置内容的补偿安置等决定。((2018)最高法行申1995号)


10、违法强拆赔偿方式的确定


陈某配合拆迁工作,服从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在未依法获得补偿安置的情况下,将房屋及附属物交由相关部门拆除,其自身并无过错,不应承担相应的损失。拆迁入中房公司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有义务保证陈某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陈某有权要求根据拆迁时有效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主张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要求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通过房地产市场评估来确定货币补偿金额。如拆迁人和政府无适当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则应向陈某支付生效判决作出时以同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为标准的补偿款,以保证陈某选择产权调换的权利。(公报案例:(2014)行监字第148号)


遇到政府实施征收行为时,被征收者要理性看待政府的征收行为。涉及自身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结合自身情况,参考以上裁判观点,被征收者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有需要,可以进一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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