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过程中,会有老百姓为了保住自己的房子而和征收部门发生冲突或者征收部门直接采取暴力的手段将其从屋中拉走,然后强制拆除房屋,这就导致老百姓会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
这时候老百姓第一时间肯定要报警,这样做不仅可以让警察及时保护自己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还可以让公安机关履行调查职责,调查清楚究竟是何方“妖怪”打伤了自己、拆了自己的房屋。
但偏偏有的公安机关只调查清楚了是谁拆了房屋,没有把那个万恶的打人者调查出来。那这时候老百姓的心里肯定不乐意,会想“凭啥我好端端的在家呆着,也没碍着谁,就平白无故的被这帮人给打了?不行,我一定要公安机关给我调查清楚喽。”随后就可以对公安机关的不履行调查职责进行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但是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依据是什么呢?
按照一般人的想法,人被打了,即便不构成刑事犯罪,也可以以《治安管理处罚法》追究被打人的治安管理责任。
这个想法是没错的。如果就是普通老百姓之间造成的轻微伤害(不构成刑事犯罪的),以《治安管理处罚法》追究他们的责任,那当然可以的。但如果打人者身上穿了一层行政机关的官服,又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又没有构成刑事犯罪的,可就不能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他们治安管理处罚了。
那是不是就没有办法治他们了呢?那绝对不可能,毕竟我们国家是法治国家,决不可能让这帮人逍遥法外。
所以为了防止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随意使用暴力,伤害老百姓的人身健康及财产安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大大”特意对《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下发了一个复函(国法秘函[2005]256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一是承担民事责任,即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的赔偿费用;二是承担行政责任,即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同时,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现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即如果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办公”过程中存在故意或者是重大过失侵害了老百姓的合法权益,老百姓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他们对给其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完钱了,管他们的行政机关也会给他们行政处分,毕竟他们犯了错,怎么能赔点钱就算了呢。如果侵害程度构成犯罪的,那老百姓当然是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或者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