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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应当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
已被浏览3578次 作者:吴涯 更新时间: 2019/07/22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二百八十九,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法槌.jpg


289政府信息公开,应当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


——信息公开,是政府机关日常工作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处理信息公开的行为中,应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


标签:征收征用|拆迁补偿|信息公开


案情简介:

北京市某镇政府收到吴某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因认为吴某申请的政府信息可能涉及个人隐私,决定对吴某申请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吴某不服,对该答复申请了行政复议,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原答复。吴某仍不服,向法院诉请镇政府撤销原答复,全面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法院认为: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及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承认该政府信息实际上并不存在。因此,被告答复该信息因涉及第三方个人隐私且第三人不同意公开而不予公开,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被告所作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重新作出答复。


实务要点:

政府在面对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时,需了解自身应担负的法定职责,对客观事实有清楚的认定,适用法律要正确合理,否则就会做出错误的行政行为。


案例索引:

北京市昌平区(2016)京0114行初4号“吴某诉北京市昌平区某镇人民政府其他一案”,见《吴代树诉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人民政府其他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安晓华、人民陪审员任宝玲、人民陪审员康爱新),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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