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二百八十八,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288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行政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行政职权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履行相关职责,在诉讼中如果不提交相应证据的,应当承担败诉的后果
标签:证据提交|征收决定 |举证责任
案情简介:
1998年1月,赵某与其所在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土地8.6亩。承包期限为199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15年,某县政府为建设公园项目,征收赵某所承包土地。现公园已建成。某县政府未与赵某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赵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某县政府强占赵某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恢复土地原状,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经相应级别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本案中,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征收涉案土地经过有关政府批准,故其征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程序违法。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征收行为违法,并对被征收的土地和地上物给予赔偿。
实务要点:
行政机关在履行征收行为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在诉讼程序当中如果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已履行相关法律规定程序时,应当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案例索引: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宁01行初41号“赵凤英与永宁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行政补偿行政”一案见《赵凤英与永宁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行政补偿行政一审判决书》(审判长王斐,审判员苗自治,代理审判员宁丽),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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