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二百九十,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290对不存在或不属本机关公开的信息应告知获取途径
——未告知所申请信息是否存在、不属其公开的信息的获取方式和途径,实属不当,应撤销讼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标签:信息公开︱安置补偿︱公开不全
案情简介:
林某某等七人向安溪县政府申请公开“莆永高速公路剑斗段”征迁安工作方案、补偿方案等10项信息。安溪县政府收到申请后仅公开第5项,认为其他不属于其公开范围。林某某等起诉安溪县政府未完全履行其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应撤销讼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信息还应包括: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等。
原告林某某等七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共10项,而被告安溪县政府除了公开申请的第5项信息外,未告知其余各项信息是否存在、不属其公开的信息的获取方式和途径等,明显不当。故原告林某某等7人主张被告安溪县政府未完全履行其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应撤销讼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本院予以支持。
实务要点: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等属于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信息。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或者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申请人所申请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案例索引: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闽02行初59号“林主义、林珠玉、吴荣、林国家、林民安、林全兴、陈玉转与安溪县人民政府不服信息公开告知书一案”见《林主义、林珠玉、吴荣、林国家、林民安、林全兴、陈玉转与安溪县人民政府不服信息公开告知书一审判决书》,载《中国裁判文书网》(审判长陈锦清、审判员纪荣典、人民陪审员罗世翊、代书记员陈靓)(2016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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