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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女教师临走前的悲情“绝笔信”,看信访后无结果怎么办?
已被浏览2253次 作者:胡拓颖 更新时间: 2019/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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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4日上午,一封发布在自媒体微信公众号“徐州民声”上的求助信《这封信发出时,我和丈夫准备离开这个世界了》刷屏朋友圈,“阅读10万+”“在看10万+”的数据背后,无数人在为文章主角命运揪心,共同追问着事情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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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信显示,徐州教师李秀娟夫妇因女儿被同学无意伤害致左眼面临永久失明一事,多次和学校及学生家长协商赔偿无果,遂向各级信访局上访以求解决问题,但却在过程中遭到当地有关部门的不公正对待。


李秀娟带女儿进京医治眼睛被警方、学校拦截,后续李秀娟夫妇更是遭遇处分、撤职,不停问话,两人维权无果绝望之下,“准备离开这个世界”。 


消息很快在网络上引发了网友的广泛关注,当地政府也成立联合调查组对此次事件进行全面调查。


8月5日晚,江苏丰县人民政府就当地教师李秀娟“绝笔信”事件发布调查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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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秀娟夫妇已被安全找到,对于其女儿眼睛受伤和处理情况,通报中提到:


『术后,李秀娟要求学校出面协调解决医药费问题,并提出赔偿36万元。因梁某手术及视力下降与另外两名学生打闹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难以认定,学校多次协调,另外两名学生家长只愿承担相关医药费用,对其它赔偿要求不予认可,教育、信访部门和涉事学校等单位多次劝告李秀娟走司法途径解决问题,但其一直不同意。


自2018年4月起,李秀娟先后数十次到学校和各级教育、信访部门反映问题,其中十五次越级进京,上访,国家信访局依据相关规定先后四次向李秀娟出具了《不予受理告知》,并告知其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诉求。


根据官方情况通报,李秀娟夫妇在维权过程中多次采用上访的方式,对相关部门走司法途径的建议不予接受。


事实上,李秀娟夫妇女儿眼睛被误伤协商赔偿一事,已经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应该走法律程序解决问题。因为信访是一个解决群众问题的途径,并不是解决任何法律问题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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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负责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可见,信访部门具有受理、转达信访事项的职能,但不具备解决法律问题的职能。采用信访方式去解决法律问题,真的是对信访维权的一个很深的误解。


信访维权之误解,在征地拆迁案件中也很常见:很多被征收人在最开始接到政府征收公告时选择置之不理,等政府进行实际安置补偿时,对安置补偿不满意才想起来要维权,而大部分人选择的维权方式是“信访”。


然而,信访维权真是个坑:既没效果,还耽误时间。→信访局是干嘛的?拆迁不公信访有用吗?


答案是否定的。先不说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的相关纠纷争议,属于行政诉讼的范畴,试图通过信访解决安置补偿问题,根本不会有效果。更关键的是因为信访维权周期长,往往导致等信访无果再寻求法律途径维权时,很多行政行为已经过了提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法定期限,失去了胜诉机会。


层出不穷的通过网络获取大众舆论关注,促进社会热点事件解决的案例,背后是国家法制之路的漫长和每一名法律人的任重道远。但也正是在这样一个个血与泪的教训中,法律制度在走向健全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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