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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管理法44、45条各级审批权限是如何划分的?
已被浏览9028次 作者:吴玲君 更新时间: 2019/10/15

我国乃人口大国,虽然领土面积居世界前列,但我国人均占有土地面积和人均占有的耕地面积仅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1/3,同时还面临着生产力水平低、耕地质量差的困境。


“人多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为了解决耕地后备资源的不足,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便成为了我国的基本国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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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原因,原来的《土地管理法》对新增建设用地规定了从严从紧的审批制度,旨在通过复杂的审批制度引导地方政府利用存量建设用地。


但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产业结构的调整,我国城市化程度不断加深,越来越多的农村地区转变为城市地区,包括多种基础设施建设在内的各项建设有序开展,真是实现了“荒滩野岭高楼起,立体网联城市群”之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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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之而来的,便是发展建设的紧迫性与土地保护的必然性之间的矛盾。地方对建设用地审批层级高、时限长、程序复杂等问题反映强烈。


2015年5月12日,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首次提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总的要求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即‘放、管、服’三管齐下”,中央政府下放行政权,减少没有法律依据和法律授权的行政权,理清多个部门重复管理的行政权,简政放权是民之所望、施政所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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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本次新《土地管理法》适应“放管服”改革的要求


一、对中央和地方的土地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按照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来划分国务院和省级政府的审批权限。将原法第44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修改为:

  1.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2.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3.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也就是说,今后,国务院只审批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农用地转用,其他的由国务院授权省级政府审批。


二、将第45条改为第46条,删去第二款中的“并报国务院备案。”也就是说,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取消了省级征地批准报国务院备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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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红线、粮食安全我们必须要守住。但发展,也确实离不开各项建设,尤其是基础设施的建设。在确保我国耕地红线、粮食安全的前提下,效率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次《土地管理法》对中央和地方审批权限的重新划分,就是在合理建设的范畴内,提高土地审批效率,从而提高建设效率,促进经济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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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咨询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平均入市价格为统一价的当事人还咨询了:

2019新的土地管理法修改了什么?新的土地管理法什么时候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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