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厂房被强拆的故事。
秦女士500平米的厂房被认定为非法占用土地,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限期拆除。秦女士不肯履行,对方于是申请了该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随后由当地镇政府组织人员对未执行拆除的违章建筑,进行了强制拆除。
秦女士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然后胜诉了……因为——镇政府不具备实施强制执行的法定主体资格。
这个故事和之前的都不太一样,因为秦女士的厂房真的属于非法占用土地,妥妥的违法建筑。但她打官司还是赢了,就在于一个关键词:
行政强制执行权
关于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行为,要具备强制执行依据以及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强制执行权。
《行政强制法》第二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既存在由行政机关实施的情况,也存在由司法机关实施的情况,即行政机关和法院都可以成为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
区别在于: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己强制执行;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需要向法院申请,由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上述秦女士的故事中,该市的国土局作出了处罚决定,但因为自己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所以向法院申请,法院也作出了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好像都没啥问题。
但国土局最后让镇政府去实施强制执行,这就不合法了。因为对于秦女士厂房的情况,镇政府没有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强制执行权。
所以即使秦女士的厂房已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但镇人民政府实施拆除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也依然会被法院判定违法。
哪些行政机关能强拆?
《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权,一般是分散在涉及具体行政职权的法规中。
在征地拆迁领域,行政强制执行较多的情况是强制拆除。《城乡规划法》中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违法建筑具有强制拆除的权力。
1、乡、镇人民政府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其他诸如国土局、城乡规划局等行政机关,则属于有权查处违法建筑但无权强制拆除的情况。他们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常见的违建强制拆除,一般都是司法强拆。
作为被拆迁人来讲,要避免走到司法强拆这一步,早在违法建筑查处的阶段时,就应尽量请律师介入,以免延误维权时机,造成自身财产损失。
遇到拆迁,不必慌张,各地拆迁政策不同,拆迁案件本身复杂,切勿简单套用,建议寻求专业法律的救助,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