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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过程中,被申请人答复明显不当的,法院应判决予以撤销并重新答复
已被浏览3199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19/10/27
关键词 信息公开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三百二十五,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325信息公开答复明显不当的,法院可判决其重新答复

——信息公开过程中,被申请人答复明显不当的,法院应判决予以撤销,并可同时判决被申请人重新对申请作出答复


标签:信息公开|明显不当|重新答复


案情简介:

河南省郑州市某区农民孙某等五人因不服郑州市某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孙某等五人请求法院确认该信息公开答复违法。


法院认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被告某区人民政府以不是政府信息为由拒绝公开原告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行为,属于明显不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同时责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告孙某等五人重新作出答复。


实务要点:

政府在信息公开过程中,答复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判决予以撤销,并可以同时判决政府对申请人的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案例索引:

河南省郑州市(2015)郑铁中行初字第194号“孙玉荣等五人与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违法一案”,见《原告孙玉荣等五人因要求确认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违法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吴林轶、审判员王伟、审判员赵艳),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0106)


撰稿人:吴涯/编辑:彭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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