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于9月20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宅基地、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那“一户多宅”、“一宅两户”“一户一宅”超面积宅基地等情况该如何处理呢?
【重点政策】
在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方面,《通知》指出,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政策解读】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宅基地包括三种类型:
①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
②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
③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
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用于建房,即“一户一宅”。其法律依据为《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
如同国有土地上未登记建筑的认定一样,不能“一刀切”地认定所有超标准宅基地上的建筑都是违法建筑,应该结合建成年份(例如可以参照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建成的房屋认定合法)、建成目的等条件进行综合认定,而处理方式可以在尊重历史的前提下,采用超面积征收土地款、楼面地价等方式进行处理。
【举例】
各地关于宅基地超面积处理的相关规定:
例1:《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农村村民兴建、改建房屋宅基地(含附属设施)总面积,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来,使用未利用土地(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例2:《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在城镇和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内地区,应按照城市居住区标准统一规划建设村民住宅,不再批准宅基地。村民在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外地区自建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应当统一规划建设;没有条件的,且本村人均耕地面积不足667平方米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67平方米;本村人均耕地面积在667平方米以上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例3:《义乌市农村宅基地超标准占用有偿使用细则》规定:
①有偿使用费参照农村宅基地楼面基准地价,以宗地为单位,按20年使用年限收取。
②有偿使用费按以下标准计收:超占建筑面积50平方米(含)以内的按楼面基准地价的40%收取;超过50平方米不到100平方米(含)部分按楼面基准地价的45%收取;超过100平方米不到150 平方米(含)部分按楼面基准地价的50%收取;超过15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楼面基准地价的55%收取。
【律师提醒】
《通知》的发布,会直接促使各地开展农村宅基地清点工作,着重对宅基地“一户一宅”以及超面积部分进行认定、处理,这也意味着在此过程中,农民的合法面积与权益有可能受到侵害。律师提醒广大农民群众,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保障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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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朱志超/审稿人:岳纲举、尚晓娟/编辑:彭丽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