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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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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下中央及各省市对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解读之金融措施
已被浏览3472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0/02/23
关键词

为坚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精神,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全力以赴做好各项金融服务工作,财政部发布《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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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结合上述两《通知》,重点针对中央发布的财政贴息、贷款、融资担保政策进行详细分析。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



在疫情防控的当下,支持重点防疫用品生产的企业扩大产能,保障防疫物品需求,是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保障。


财金〔2020〕3号文指出,对疫情防控相关的卫生防疫、疫苗生产及检测、医药产品等重点保障企业的贷款给予贴息支持。具体是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得超过1年,贴息资金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这一政策在保障防疫物品需求的情况下,不仅可以引导金融机构优化金融服务,还可以鼓励金融机构主动加强与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和相关企业的服务对接,全力满足相关单位和企业卫生防疫、科研攻关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


1、财政贴息政策针对两类企业


(一)针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的贷款。该政策所指的重点保障企业是指经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根据疫情防控物资调拨需要,研究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即中央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由各省级发展改革、工信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地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再报发改委、工信部审核。


(二)对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出了突出贡献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企业。在经当地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也可一并申请贴息支持。


2、企业需通过申请的方式,由财政部统一审核确定


被确认为名单内的企业,可以凭借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根据各省级财政部门汇总编制的本地区贴息资金申请表申请财政贴息。其中属于中央企业的,可以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企业直接向发改委、工信部提出申请。属于地方企业的,需要向所在地的财政部门申请,最后由省级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的贴息申请,统一于2020年5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财政部经过审核后,向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拨付贴息资金,由各省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相关借款企业。


政策开展实施后,为了助力企业开足马力生产,全力保障疫情防控重要医用物资的供给,中央再次发声,对重点保障企业实际融资成本率可降低至1.6%以下,极大程度满足了疫情防控保障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


3、贷款贴息应该保障“好钢用在刀刃上”,不可随意挪作他用


中央加大财政贴息政策的同时,用于疫情防控保障的贷款不可避免的存在骗取、挪用的现象。实施严格监管政策,切实保证资金精准到位势在必行。措施实施当下,各级财政、审计部门为了确保专款专用,担负起了强化资金监管和跟踪审计的职责,对于涉嫌截留、挪用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取消相关企业和金融机构享受优惠政策支持资格,提前收回专项再贷款,追回贴息资金,并严肃问责。财政部通知也明确指出,享受贴息支持的借款企业,应将贷款专项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生活物资平稳有序供应,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投资、理财或其他套利活动,不得哄抬物价、干扰市场秩序。


二、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


疫情对中国经济的冲击不可避免,不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面临着一个不小的考验。然而中国经济从来都是在风雨中成长、在磨砺中壮大的,面对困境我们选择同舟共济,迎难而上。与此同时,国家为了缓解疫情下对个人、企业的不利冲击和影响,财金〔2020〕3号文与银发〔2020〕29号文皆对受疫情影响的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贴息支持。


1、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惠及的主体分为个人和企业


对于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借款人如因患有新冠肺炎的,可以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在此基础上财政部门继续给予其贴息支持。这是对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双重保障,而且该贴息政策的支持不受《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规定的限制。简而言之个人、企业的创业担保主体在担保贷款展期内、逾期内均享受该创业担保贴息政策。


2、优先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人的创业担保贴息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这一政策主要体现在企业和个人向金融机构申请信贷时,金融机构考虑当下疫情,作出适当的倾斜,灵活调整申请贷款时间、方式等。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力度支持,优先给予贴息支持,确保有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人渡过难关。政策实施后,各省市政府为了贯彻落实该政策,多地已对相关的创办企业、各类合伙创业、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人员,在他们符合借款人的条件下,都可以按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额申请贷款。有了这样的政策保障,相信绝大多数个人和中小企业均能在这场战役下充分发挥潜力和韧性,合理应对各种挑战和艰难。


三、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在疫情的影响下,全国各省市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受到影响,盈利能力受到重创,为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压力,银发〔2020〕29号文及财金〔2020〕3号文对金融机构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扶持服务进行了相关规定。


1、提供贷款支持


根据银发〔2020〕29号文第(三)条及财金〔2020〕3号文第三条的规定,国家鼓励金融机构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优化融资担保服务,具体措施包括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争取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


关于提供贷款支持的对象。


结合政策规定,贷款优惠政策主要针对的企业类型有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小微企业的类型认定标准一般以《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为依据。


关于取消反担保。


根据《担保法》第四条的规定,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要求债务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的一种担保方式。在融资贷款领域,一般指担保机构要求企业向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担保机构在此前提下为企业向金融机构的贷款进行担保。在疫情期间针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取消反担保要求,一方面能够提高贷款办理效率,减少繁琐程序,另一方面可减轻中小企业,尤其是担保物较少的小微企业的贷款压力,缓解企业资金困境。江苏省、安徽省、黑龙江省、上海市、天津市等地方省市也出台了相关政策加大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力度,取消反担保要求。


关于降低费率。


担保费率是指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担保时需要向企业收取的费用,国家对担保费率没有进行定量规定

根据《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担保费率一般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各担保机构一般以担保金额为基础,按照机构制定的比例收取费用。一般情况下,贷款金额越高,担保费用越高。降低担保费率,可减轻企业贷款负担,提升融资能力。为支持帮助中小企业尽快复工复产,缓解疫情影响,各省市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降低担保费率,如北京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担保综合费率降低0.5个百分点,对疫情期间提供生活服务保障相关小微企业的担保费率降至1.5%以下,对疫情防控相关小微企业的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2、降低担保费用


银发〔2020〕29号文第(三)条及财金〔2020〕3号文第三条皆对降低担保费用进行了规定,具体措施为要求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关于责任主体。


该项措施的责任主体是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即由财政部联合商业银行发起成立的国家级融资担保机构,目标为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主要以再担保业务为主,目的是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便捷、高效、低成本的贷款。再担保是一种特殊的担保形式,是为担保人设立的担保,当担保人无法承担担保责任时,再担保人按照约定比例向债权人进行清偿以保障债权的实现。


关于降低费用。


一般情况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纳入合作范围的融资担保业务按担保金额的20%分担风险责任,执行优惠再担保费率。为支持疫情防控和相关企业发展,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发布通知降低担保费用,对湖北省、其他各省市以及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提供贷款担保项目,减半收取担保费用,同时继续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开展的100万元及以下符合条件的贷款担保项目实行免收再担保费。


3、履行代偿义务


财金〔2020〕3号文第三条对担保机构的代偿义务进行了规定,具体措施为针对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延长追偿期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核销代偿损失。


关于责任主体。


该项措施的责任主体是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当企业无力还款时,作为担保人的担保机构应及时承担担保责任,向金融机构履行代偿义务。


关于追偿期限。


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因此,一般情况下,若保证人代为清偿后债务人未还款的,保证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追偿期限为三年。该项措施中所指的“延长追偿期限”并非指诉讼时效,而是指担保机构代企业向银行清偿后,要求企业向担保机构偿还其代为清偿的贷款的期限可予以延长,从而缓解企业的还款压力。具体可延长的期限,担保机构可根据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与企业进行协商。


关于代偿损失核销。


根据安徽省出台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代偿损失核销管理暂行办法》,代偿损失是指按照程序予以核销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实际承担的赔付损失,即追偿收入与代偿本息及追偿支出的差额。根据财政部印发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核销是指金融企业将认定的呆账冲销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或直接调整损益,并将资产冲减至资产负债表外的账务处理方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第十八条的规定,融资担保基金、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核销参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因此,融资担保基金、担保机构代偿损失的核销条件及程序,可参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第二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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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海淀中小微企业法律服务团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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