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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局对被拆的合法房屋落实补偿安置方案
已被浏览2065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0/04/02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二十四,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24、市国土资源局对被拆的合法房屋落实补偿安置方案


——否认被征收房屋合法性的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根据相关法律土地行政部门有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法定职责


标签:补偿安置|法定职责|国土资源局


案情简介:黄某2010年12月在本村建设了安置过渡房,被相关单位强拆。后,黄某就该强拆行为提起诉讼,法院确认了强拆行为违法。但当地市土地行政部门一直未对黄某进行安置补偿,黄某遂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并落实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株州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具有落实征地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


黄某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该房屋虽被有关部门拆除,但强拆的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故市国土局应对黄某的被拆房屋相关信息进行调查,确认是否给予补偿。


实务要点:国土局在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市国土局应对被拆房屋相关信息进行调查,确认是否应给予补偿。


案例索引: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15)株天法行初字第104号“黄瑶诉株洲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案”,见《黄瑶诉株洲市国土资源局一审判决书》(审判人员董海涛)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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