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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公有住房征收补偿利益如何分割?_上海高院发布会议纪要
已被浏览2894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0/08/16
关键词

房屋征收后所产生的补偿利益的民事分割问题,因涉及到法律、政策、伦理以及时代特征、地域特色等多个维度和因素,实践处理中较为棘手。


今年3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沪高法民〔2020〕4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研讨会会议纪要》(下称会议纪要),为上海市以及全国其他各地区的法院审理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案件提供了很好的参考。


该会议纪要主要围绕城镇公有住房征收补偿利益分割问题、城镇私有住房征收补偿利益分割问题、农村宅基地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问题、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的其他问题、程序问题等共五个大类进行展开。


接下来的几期我们对这五类问题一一作个简略的介绍,今天我们来介绍:城镇公有住房征收补偿利益分割问题。


城镇共有住房征收补偿分割问题

城镇公有住房,是历史时代的产物,即国有房屋或者集体所有的房屋。

城镇公有住房承租人可以根据有关房屋征收的地方法规及政策获得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等征收补偿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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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住人他处有房屋的认定


会议纪要明确的第一个问题即“同住人他处有房屋的认定”。


首先是公房同住人,是指在被征收居住房屋处有上海市常住户口,已经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会议纪要

该会议纪要指出,为了鼓励大家通过自己的努力改善生活条件,所以这里的“其他住房”应限定为福利性的房屋,而公房同住人

  • 购买的商品房

  • 或与单位租赁居住的员工宿舍

就不在此列。


二、“未成年时受配公房”是否影响成年后公房同住人资格的认定


“未成年时受配公房”成年后又分的另一处公房的,是否影响成年后这一套公房同住人资格的认定。


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认为,未成年时并非作为独立主体获得住房福利,而仅仅是附随于父母居住的居住利益,所以,倾向于不影响成年后获得的这一套公房在征收时同住人资格的认定。


三、同住人居住困难的认定标准问题


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认为,公房同住人即使有其他住房,但仍居住困难的,也要认定为征收补偿的对象。“居住困难”,即采用的是他处住房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


我们认为,居住困难认定标准需要明确注意,可以实际案件中援用,以保障被征收人及同住人的补偿利益。


四、空挂户口的补偿利益问题


仅仅是户口空挂在被征收的公有住房,但并非同住人的,如果起诉要求分割征收补偿利益的,应如何处理。


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认为,空挂户口既无产权利益,也无居住利益,一般不属于征收补偿安置对象,也无法获得补偿利益,除非在征收补偿的政策中有部分补偿利益的基于户口这一个因素才给的,这部分补偿利益,可以适当分割给空挂户。


现实案件中,不仅仅是公有住房存在空挂户口的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纠纷,正常的商品房征收补偿中也存在这个问题,可以参考上海高院关于空挂户口的观点处理。


五、次承租人利益的主张问题


也就是公房承租人将公房出租给了第三人,该第三人能否主张分割征收补偿利益。


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认为,这种次承租人已经没有了之前公租房的福利性因素,而仅仅是一般的租赁合同,而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这种承租人不再是征收法律关系中的被安置人,按照租赁合同的相关法律处理即可。


我们认为,这其实是纯粹的承租人利益在征收中的保障问题,一般租赁合同约定优先,然后参考补偿方案及补偿政策。


撰稿|付顺托

审稿|尚晓娟

编辑|马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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