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后所产生的补偿利益的民事分割问题,因涉及到法律、政策、伦理以及时代特征、地域特色等多个维度和因素,实践处理中较为棘手。
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沪高法民〔2020〕4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研讨会会议纪要》(下称会议纪要),为上海市以及全国其他各地区的法院审理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案件提供了很好的参考。
该会议纪要主要围绕城镇公有住房征收补偿利益分割问题、城镇私有住房征收补偿利益分割问题、农村宅基地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问题、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的其他问题、程序问题等共五个大类进行展开,下面我们对这五类问题一一作个简略的介绍:
接下来的几期我们对这五类问题一一作个简略的介绍,今天我们来介绍:城镇私有住房征收补偿利益分割问题和农村宅基地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问题。
城镇私有住房征收补偿利益分割问题
上文讲到城镇公有住房征收补偿利益的分割问题,本文就涉及到城镇私有住房补偿利益的分割问题,也即正常的商品房征收补偿利益的分割。
六、房屋使用人的利益保护
会议纪要提到,《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取得补偿款、产权调换后,应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
这个条款相当于是注意性条款,明确了被征收人要处理好和房屋使用人的关系,这种关系既可以是租赁关系、也可以是抚养、赡养关系。
而房屋使用人并非产权人,也非公有房屋中的共同居住人,如非房屋征收部门基于补偿方案或政策将其列为被安置人,房屋使用人是不在征收补偿法律关系之中的。
所以,会议纪要认为,征收补偿关系归征收补偿关系,房屋使用关系归房屋使用关系,二者分开处理即可。
七、产权人在征收时死亡
产权人在征收时死亡,部分继承人与征收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其余继承人表示异议的,应如何处理。
这个问题在现实中其实很普遍,比如父母留下的房子,继承人有哥哥、弟弟两人。哥哥与征收部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领取了全部补偿款,或者领取了其认为属于自己的一部分的补偿款,而将弟弟的那部分补偿款提存处理。此时,如弟弟认为,其未能取得足额补偿款的,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更有甚者,如承租人或房屋使用权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领取了相应补偿款的,此时真正的房屋产权人的利益应如何保障?
会议纪要:应先行后民,先行解决作为行政协议的安置补偿协议的效力问题,如果确认安置补偿协议无效的,之后的民事争议也就没有了基础。
如果都对安置补偿协议的效力没有异议,则可以解决哥哥与弟弟之间的民事争议。
八、有土地证且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第八个问题,有土地证且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土地证上记载的人员能否主张自己是被安置人,也即如何证明自己是被安置人,进而去分割安置补偿的利益。
会议纪要认为,基于城市房屋房地合一的原则,一般可采信土地证登记的权利主体,除非,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证载的权利人与真实权利人不同。
其实,现实案件中,除了用土地证证明自己系被安置人员身份之外,还有用其他方式证明自己是被安置人员身份,具体可以结合补偿方案及地方政策具体分析。
农村宅基地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问题
九、农村宅基地房屋征收补偿利益中特定补偿项目的归属
由于农村集体土地性质,就涉及到在征收补偿中除了要考虑城镇私有房屋中产权人利益、城镇公有房屋中共同居住人利益的保护之外,还涉及到一些基于身份、户口等身份利益以及基于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等非身份利益的一些补偿项目。
这些补偿项目,相对于产权利益以及居住利益的补偿,具有一定的特定性。如搬家费、周转费、大龄子女奖励等一系列特定的补偿项目,这些项目在征收补偿利益民事纠纷案件中应如何分割,在实践中容易混淆。
会议纪要认为,针对这部分基于特定身份取得的补偿利益,可以参照动迁新政后动迁安置补偿款分割纠纷研讨会综述》第七条“关于各类补贴、奖励款”分割意见处理,原则上归该特定身份人员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也即按照会议纪要的精神,特定补偿项目的补偿利益,原则上是应属于特定身份人员所有的。然后就出现了另外一个问题,因为独生子女这个身份而增加的补偿利益应该归属于谁所有,是归属于父母,还是归属于该独生子女,这就涉及到了第九个问题。
十、独生子女利益的归属
会议纪要认为,“独生子女身份的取得系由于父母响应了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性奖励的对象一般为独生子女的父母而非独生子女”。该部分利益的取得,也并非由于独生子女的贡献或劳动所得。
所以,对于独生子女利益的归属,会议纪要倾向于,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原则上归属于独生子女的父母和独生子女所共有。
我们认为,独生子女身份的取得,确实是因为父母一辈人所作出的贡献,而非独生子女本人,会议纪要对因独生子女补偿利益归属的分析值得提倡。
但如果现在涉及的是独生子女与父母之间补偿款分割争议,将该部分补偿利益认为系独生子女的父母与独生子女所共有,仍然不能解决分割的份额的问题。
撰稿|付顺托
审稿|尚晓娟
编辑|马睿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