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认定成违建,就是真的违建吗?
被征收人往往在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时,都慌到不行,房屋被征收,补偿价格没谈拢,隔了几天房子怎么就成违建了,言之凿凿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拆除。
对于这样紧迫性的拆除风险,如何避险,如何维权,违建又是如何认定呢,我们一起来看看。
违建认定
一、法律依据
一般认定违法建筑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城乡规划法》,其中六十四条和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只有取得规划许可证或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建设的,才是合法的,否则会根据不同情况采取限期拆除等行政行为。这里需要注意一点,就是《城乡规划法》不是唯一标准,由于时间久远或是在规划区内,即便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通过补办证件的方式,也是能够成为合法房屋的。
二、认定主体
根据《行政强制法》、《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取得依法授权的行政机关是违建认定、拆除的合法主体;乡镇村庄规划区域内违建认定、拆除的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建设区域内违建认定主体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三、认定程序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程序要求,行政机关查处违法建筑还需要满足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和送达违法建筑认定书等步骤。
拆除违建除了有严格的认定要求,还应遵循相关法律程序,认定了违建就能直接拆除吗,当然不是。依照《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规定,拆除违建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1、立案: 城市房屋由城市规划局或城市管理执法局进行立案;农村房屋由乡、镇政府立案。
2、调查取证:
(1)做好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询问记录:如建筑物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情况等等。
(2)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做好记录资料。
(3)取得涉及建筑的工程、用地、施工等许可资料,为建筑的定性以及后期拆除工作提供证明。
3、认定建筑是否为违章建筑。
4、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下达停建、限期拆除等指令并公告。
对于程序性的违法建筑,责令限期整改、消除影响;
对于实体性的违法建筑,责令限期拆除,否则按照规定处罚。同时在违章现场或者附近张贴公告。
5、下达强制拆除决定书,告知当事人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6、下达催告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7、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不复议又不诉讼的,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公告,并强制拆除违法建筑。
即便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但是如果没有按照法定程序拆除也是违法的,被拆迁人可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维权。
如果被征收人因为与征收部门没有达成补偿款合意,僵局之下收到违建通知,或是您是“假违建”却被认定为真违建,该如何维权呢?
简单来讲,就是进行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诉讼,具体有以下三个关键节点:
一、作出拆违决定后进行复议或提起诉讼
我国《行政强制法》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同时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由此可知,在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之后,不是说3天拆除就能3天拆除的,被征收人有3个月的维权期,即便相关部门行使行政强拆权利,也要等到维权期后,如果依法申请司法强拆,也要等到3个月后,催告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时才可申请。
二、对强制执行决定进行复议或者诉讼程序
三、对强制拆除行为本身进行复议或者诉讼程序
《行政强制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强制拆除行为如果对被征收人造成损害的,可依法请求赔偿。
征收拆迁遇到违建问题一定要时刻关注,违建问题具有时间紧迫性,一定要及时维权,不要错过了维权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