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俗话说行政诉讼是“民告官”,那么“民与官”时白纸黑字签订的房屋搬迁协议是什么性质的协议?协议的签署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房屋搬迁协议属于行政协议的一种,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一种,是对包括安置、补偿、拆除等一系列相关事项的书面约定,也应当是老百姓权益的一个保障,该协议的订立应本着协议双方自愿、合法的原则签署。
二、那么,一旦我们老百姓认为房屋搬迁协议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时候该采取哪些救济措施?
时有老百姓说在房屋搬迁协议上签字了,但是是被胁迫的,我还能反悔吗?我该找哪个部门去说理?
根据我国2019年11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1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原告认为行政协议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而请求撤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判决撤销该协议。
据此,在订立协议遇到不公时,老百姓应当保留、固定合法证据,以此,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此协议。
三、那么行政协议撤销后,已经给老百姓造成损害的该如何主张赔偿?
协议撤销了,可是给老百姓造成的损失找谁赔?赔偿的依据是什么?赔多少?
根据上述《规定》第十五条 行政协议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当事人因行政协议取得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判决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判决折价补偿。
因被告的原因导致行政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据此,老百姓一定要有保存证据的意识,提前对自己的合法财产进行拍照、录像或者公证保全,这样才能对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举证,这些证据恰恰是我们主张赔付以及赔付多少的依据,进而才能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行政案例中,关于“王某某诉江苏省仪征枣林湾旅游度假区管理办公室房屋搬迁协议案”该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原被告在签订《铜山体育建设特色镇项目房屋搬迁协议》、《房屋拆除通知单》过程中,是否存在被告对原告采用了暴力、胁迫等手段,从而迫使原告签字的情形。
(一)案件基本案情
为加快铜山小镇项目建设,改善农民居住环境,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和枣林湾旅游产业的发展,2017年,原仪征市铜山办事处(现隶属于省政府批准成立的江苏省仪征枣林湾旅
游度假区管理办公室)决定对包括铜山村在内的部分民居实施协议搬迁,王某某所有的位于铜山村王营组12号的房屋在本次搬迁范围内。
2017年8月4日早晨,仪征市某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一行到王某某家中商谈搬迁补偿安置事宜。
2017年8月5日凌晨约一点三十分左右,王某某在本案被诉的《铜山体育建设特色镇项目房屋搬迁协议》上签字,同时在《房屋拆除通知单》上签字。
2017年8月5日凌晨五点二十分,王某某被送至南京鼓楼医院集团仪征医院直至8月21日出院,入院诊断为“1.多处软组织挫伤;……”。
因认为签订协议时遭到了胁迫,王某某于2017年9月19日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上述案情简介中,虽然王某某受伤了,但遗憾的是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是工作人员所为,还无法直接得出工作人员存在暴力、胁迫签字的行为。
但是,不合常理的是协议签订的时间是2017年8月5日凌晨约一点三十分左右,随后不到二十分钟的时间,王某某受严重损伤,被送进医院。
那么,凌晨洽谈协议是否存在违反正当程序,是否是存在违法行为?我们看看下面的裁判结果。
(二)案件裁判结果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行政协议兼具单方意思与协商一致的双重属性,对行政协议的效力审查自然应当包含合法性和合约性两个方面。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
法院认为:“在签订本案被诉的搬迁协议过程中,虽无直接证据证明相关拆迁人员对王某某采用了暴力、胁迫等手段,但考虑到协商的时间正处于盛夏的8月4日,王某某的年龄已近70岁,协商的时间跨度从早晨一直延续至第二日凌晨一点三十分左右等,综合以上因素,难以肯定王某某在签订搬迁协议时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有违行政程序正当原则。”
据此,判决撤销本案被诉的房屋搬迁协议。双方当事人未上诉。
从上述案件裁判结果来看,行政协议的签署应当本着自愿、合法原则,自愿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体现,合法不仅仅体现在实体上合法,还应在程序上合法。
暴力、胁迫行为应综合考量多种因素,对于老百姓,面对有违自身意愿的协议,应当有法律意识、证据意识,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金丹丹
本案例来源:2019年12月10日最高法院行政协议司法解释新闻发布会上通报的“王某某诉江苏省仪征枣林湾旅游度假区管理办公室房屋搬迁协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