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关键词:
养殖场、自行拆除、陈述申辩
本案焦点问题:
合法养殖场被告知违法,要求自行拆除,养殖户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收到相关部门发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陈述申辩有作用吗?
代理律师: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曹广
陕西西安孙先生等9户养殖户承包土地建养殖场,正规合法从事养殖业,2019年突然被告知“是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建设”,要求自行拆除养殖场。
明明办了养殖场建设审批手续,突如其来一份《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就把合法养殖定性为违法。养殖户:???
对于孙先生等9户村民来说,可谓是“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
全市整治大棚房
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以及两会,“农地非农化”“耕地非粮化”是备受关注的热点。近年来,耕地保护一直是基层农村重点工作之一,其中关于“大棚房”的整治,更是不少。
2018年12月30日,为了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遏制农地非农化问题,西安全市为开展“大棚房”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张贴出了公告。
公告中,包括孙先生在内的多家养殖场被点名存在违法建设,要求在2019年1月10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及设施,对违法占用的土地进行复垦复耕。
孙先生等9户被告知,其养殖用房的建设,违反了《西安市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方案》《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要求和规定。
事实果真如此吗?
这么多家养殖场难道都是违法建设?
养殖户莫名遭殃
在2010年、2014年、2015年等时间内,孙先生等9户陆续分别与西安市某村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在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相关费用后,在承包土地上合法经营养殖、苗圃培育等项目至今。
养殖户们承包时使用的土地是村里集体用地,经过了各村村委会同意,养殖场的建设也获得了相关政府部门审批。
这些养殖场正规合法、手续齐全,行得端正,用得正当,何来“违法建设”之说?整治大棚房,就要不分青红皂白让养殖户自己把所谓“违建”拆除,谁肯?
孙先生等9户当然没有按照公告里的要求自己拆除。
及时维权免强拆
养殖户们不仅用不拆表明自己的态度,还及时地寻求了专业律师的帮助。
反应有多迅速呢?
2018年12月30日收到要求自行拆除的公告,12月31日就联系到了盛廷律所,并前往北京当面和律师沟通了案情,办理了委托。律所安排曹广律师负责承办孙先生等9户的养殖场拆迁维权案。
“接案的当时,可以说压力很大。”曹广律师说,“按相关部门的要求,养殖场的拆除迫在眉睫。”
“1月3日,我就立即动身到西安当地去了。因为他们发的公告说要拆,不是吓唬人的,在那几天已经拆了好多家了。”
到了公告里要求的时间节点——1月10日,孙先生等9户又再次收到了一个文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因未经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擅自占用XX村农用地进行非农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在2019年1月13日前改正违法行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及设施,逾期不拆将依法强制拆除。
危机升级!
养殖户们被告知再给三天时间自己拆除,逾期不拆就将强制拆除。
这期间,曹广律师在当地的各个部门间奔走,与相关责任人对接洽谈。
承办律师肩上承载着养殖户们的希望,养殖场能保住吗?
陈述申辩度危机
如何为养殖户们解决危机?
首先很明确的一点是,对于养殖场违法的认定,当事人是坚决不认同的。那么律师就要做好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工作,把养殖户们的真实情况和要求准确传递给政府部门。
曹广律师向省土地资源厅农业厅、市政府、区政府、区管理委员会、区国土资源分局等7个部门发送了《关于要求保障西安XX区XX养殖场等9家养殖户合法权益的律师函》。
同时,曹广律师还向各个部门提交了一份1800字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书》。
这份《陈述和申辩意见书》陈述的内容至关重要,直击要害,促成了相关部门放弃拆除9个当事人的养殖用房和设施,成功避免了强拆。
强拆危机过后的2019年3月份,相关部门主动找到养殖户们协商拆迁补偿事宜,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养殖户们自愿完成搬迁,并且获得了合理的补偿安置,皆大欢喜。
陈述申辩这样写
所以,陈述申辩对于老百姓维护自己的权益是真的能产生作用的。那么,怎样进行陈述申辩呢?我们看看承办律师是怎么做的。
《陈述和申辩意见书》中,曹广律师从事实认定错误、程序违法、法律适用错误三方面阐述了不能拆除养殖场的事实和理由。
尤其重点阐述了相关部门事实认定错误这一点。
1、合法承包受法律保护,从事养殖业是合法的。
养殖户们承包时使用的土地是村里集体用地,经村委会同意后,签订了《农村土地流转合同》,与村里形成合法的土地承包法律关系,那么双方之间的土地承包关系受法律保护。
养殖户们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相关费用后,在该土地所属相关政府部门办理了养殖场建设审批手续,从事养殖业,是合法的。
2、相关部门认定养殖场违反基本农田规定,错误。
养殖户们当时承包的土地性质并不属于基本农田用地,而且直到现在,该区域均没有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及其它相关条款规定落实为基本农田保护区,没有在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既然养殖户们承包在先,那么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就不得改变土地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
所以,养殖户们并没有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存在认定事实错误。
3、相关部门认定养殖场是非农建设,错误。
养殖场属于农业生产设施用地,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畜禽养殖生产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
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不受《城乡规划法》调整,也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所以,养殖户们建设的养殖场并不存在非农建设的行为。
承办律师来提醒
一定要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去落实审批的手续,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搞经营、搞建设。
当然,在这个案子中,养殖场的建设明明得到政府相关部门备案,不是擅自建设,按农业用地进行管理,也不存在非农建设行为,却还是招致了违建强拆的危机。
这说明,政府部门的管理工作牵涉广泛,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难免出现纰漏,可能会出现事实认定及程序、法律适用等方面的违法之处。
当发生这样的情况时,国家和法律给普通老百姓们设置了救济途径——陈述申辩权。比如,收到限期拆除的通知时, 老百姓可以对自己的情况、对法律的适用、对相关部门的执法程序,进行陈述和申辩,从而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权益受到侵害时,对于自己享有的权利,一定要积极行使,因为“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案件来源:2019-001)
撰稿:胡拓颖
审稿:曹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