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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被处罚要拆房?村民该如何解除危机,拿到本该有的补偿款?
已被浏览55407次 更新时间: 2021/04/15

本案关键词:


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行政处罚


本案焦点问题:


实施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未签订补偿协议,收到规划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如何维权?


代理律师:


翟根才、龚鹏菲(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陈先生等3户是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某村村民。

2019年4月25日,当地发布公告实施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随后不久,陈先生等收到县规划监察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责令3日内拆除房屋。

2019年5月20日,陈先生等委托盛廷律师处理相关法律事务,避免遭受重大利益损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9年6月14日,陈先生等与征收部门达成满意的补偿安置协议,盛廷律师完成约定事项,顺利结案。



这个案件的当事人一直在与征收方进行有效沟通和协商,在收到处罚告知后反应迅速,及时委托律师介入提起法律程序。当事人维权及时,再加上征收部门也积极主动解决问题,最终双方在短短两个月内达成一致协议,解决纠纷,取得了比较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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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采访


问1:当事人的房屋面临强拆的风险吗?


龚鹏菲律师:

虽然这个案子承办的时间较短,但是律师的介入很关键。本案中,当事人收到的处罚告知书,就已经对当事人房屋进行不利认定。

如果房屋补偿问题一直不能协商一致,很可能行政机关下一步就会作出“限拆决定”。 

如果不及时提起法律程序,则行政机关作出的对于房屋违建认定及限期拆除决定生效后,房屋可能会面临司法强拆的风险。

所以如果在征收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收到处罚告知书等类似文件,就需要及时咨询律师。



问2:这个案子是“以拆违代拆迁”的情况吗?


龚鹏菲律师:

是的,案件承办中也会遇到很多这样的情况。

征收部门在作出征收公告后,与被征收人协商补偿的同时,出于尽快完成征收工作的目的,也可能会对被征收人的房屋作出“违建”的认定,以此来给被征收人造成一定压力,促使其尽快签订补偿协议。

如果被征收人同意现有补偿标准,那么就按正常的征收程序进行,双方签订补偿协议;

如果一直未能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房屋又因历史原因无规划、建设等相应报批手续及房屋产权证书,行政机关就可能通过“拆违”的方式来推进征收拆迁工作。


问3:被拆迁人如何避免“以拆违代拆迁”呢?


龚鹏菲律师:

首先,需要在建房时予以注意,履行相应的规划、建设审批手续,并办理土地及房屋权属证书。

如果因历史原因,未能办理相应的房屋建设手续,在征收过程中,收到了行政机关送达的将房屋认定为“违建”的文件,就要引起注意,及时咨询律师,并对收到的文件提起法律程序。



问4:房屋被认定为违建,当事人该怎么做呢?


龚鹏菲律师:

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在作出最终的限期拆除决定前,行政机关应当对房屋建设等情况予以调查,并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

但通常情况下,因违建认定伴随着拆迁工作同时开展,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能会因为抵触补偿协商,而对房屋性质认定的调查不予配合。

比如说房屋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也有相关的规划、建设审批手续,但因为抵触征收,所以任何材料都不提供,这样可能就错过了说明房屋合法性的机会。

所以我们建议还是应当适时提供相应文件,并进行陈述申辩。

如果被征收人收了到限拆决定等文件后,要认真阅读并保存,不能单纯当做没收到不存在,不予理会。

如果收到违建认定文件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复议、诉讼等法律程序,那对于房屋属于违法建设的认定就会生效。

超过起诉期限没有起诉请求撤销,后续也将没有可以弥补的机会,还可能面临司法强拆的风险。

这个案件的当事人就是反应很及时,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就找到律师进行咨询,并及时委托律师提起相应法律程序,所以后续也没有收到限期拆除决定。



问5:什么时候、向谁陈述申辩?真的能起到作用吗?


龚鹏菲律师:

在收到对于房屋进行违建认定的文件后,就可以及时提出自己的主张,进行陈述申辩。

方式上,可以通过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同时如果有房屋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等,也可以提供一份复印件给行政机关,以证明房屋情况。

在一定情况下,陈述、申辩会起到一定的作用。

比如说我和徐勇律师承办的一个案件,在征收方作出补偿决定后又作出了催告书,我们代理当事人写了一份陈述申辩意见,对补偿决定中存在的问题予以阐述。

最终征收方采纳了我们的意见,自行撤销了补偿决定。


 


撰稿:胡拓颖

审稿:龚鹏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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