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自治组织包括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以及物业管理委员会,一般小区决策事项前,都会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当业主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全体业主的共有利益,应当如何起诉,以维护权利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法条,有权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主体需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提起诉讼;
二、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提起诉讼;
三、专有部分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提起诉讼。
以下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判例向我们展示了上述撤销权的效力。
本案例案号为(2020)京01行终745号,为保护他人隐私,本案件中所有当事人姓名、名称均已进行处理。
【案情介绍】
原告称,原告系北京市海淀区XX小区业主。XX小区业主于2020年5月6日接到被告发出的《关于撤销XX小区业主委员会决定的公告》,XX小区业主委员会所作决定系本小区全体业主所共同决定的,被告所作决定系针对XX小区全体业主作出的行政行为,与本小区每一位业主均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现原告认为上述行政行为违法,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理由如下。
业委会于2017年11月17日就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聘任一事以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临时业主大会。原告于业委会公告的投票期间内投票,同意授权业委会委托拥有相关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以邀标的形式组织召开本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更换的招标工作。2018年1月15日,业委会就上述投票事宜在广大业主的监督下,街道办及社区居委会的指导下主持唱票,经统计,同意授权业主委员会委托拥有相关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以邀标的形式组织召开本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招标工作的总业主户数159户,占业主总户数的67.09%,同意的专有部分面积为32604.43平方米,占建筑物总面积的52.7%。以上投票结果以书面通知被告。上述更换物业服务企业一事,系全小区业主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授权业主委员会委托拥有相关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以邀标的形式组织召开本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招标工作的决议合法、有效。业委会依据小区业主大会相应授权决议,落实招标工作,选聘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小区物业服务公司的行为亦合法、有效。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撤销其2020年5月6日作出的《撤销XX小区业主委员会选聘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物业服务公司的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该条规定对于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事项,应由符合法定人数的业主提起诉讼,其目的之一在于避免个别业主通过诉讼等方式影响已依法由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实施,从而保障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事项由业主通过选举、共同决定的方式解决。
本案中,原告的起诉事项涉及业主共有利益,其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不符合上述规定。因此,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本案中,被上诉人2020年5月6日作出的撤销XX小区业主委员会决定的行为,涉及业主共有利益,上诉人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不符合上述规定。故,一审法院以上诉人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
【案例评析】
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其目的之一在于避免个别业主通过诉讼等方式影响已依法由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实施,从而保障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事项由业主通过选举、共同决定的方式解决。
同时在业主自治的过程中,由于业主数量众多,其观点以及认知难以得到统一,产生不同意见,亦属正常现象。如不设定起诉的条件,可能会影响业主共同决定的措施,浪费司法资源。
但同时需指出,在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前提下,业主作为松散的个体,达到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或者,专有部分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提起诉讼的标准,十分困难,在事实上将无法提起诉讼。
【结语和建议】
业主委员会负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在行政诉讼中能够成为代表全体业主,维护共有利益的诉讼主体,建议广大小区积极成立业主委员会。
今天我们介绍了在行政诉讼中,能代表全体业主,维护共有利益的主体,那么在此类民事诉讼中,具备主体资格的原告是谁?下期我们将进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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