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拆迁过程中,经常遇到行政机关突然责令企业关停并定期搬迁的情况。企业当初是合法建设的,也履行了相关的建设手续。在面临拆迁时,企业突然被告知环境评估没有过审而责令企业关停并定期搬迁。
如果企业不搬出或者不服从行政机关的命令,那么很可能将面临巨额的处罚,不仅无法获得合理的拆迁补偿,还可能被行政机关抓住致命点,使企业遭受巨大的损失。那么,当企业遇到这种情况时,应如何处理?
一、环评手续非常重要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因此,环评手续在拆迁过程中非常重要。在拆迁过程中,如果企业没有环评手续将给企业造成关停或搬迁的风险,甚至面临巨额的处罚,无法获得合理的拆迁补偿的可能。因此,企业在拆迁之前,就应当先办理好相关的环评手续,并置办和使用环境保护的设备。
相关法律:
我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规定了关于“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缺少环评手续有什么处罚?
当企业缺少环评手续或者环评不合格时,行政处罚的力度是比较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对于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可以按照处罚的金额按日连续处罚。也即一旦企业的环境评估不合法,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改正,如企业拒不改正的,复查期间届满后的次日起按日连续进行处罚。
这里的复查期间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改正通知后,重新对企业的违法进行检查的期间。一般情况下,复查期间为三十天。若企业在三十天内已经改正了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则行政机关就不能按日加计处罚;若企业在三十天内仍不改正的,则行政机关就会再发一次责令改正通知,启动连续处罚程序。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三、收到环保处罚时怎么处理?
如果企业在拆迁的过程中收到了环保处罚时应如何处理呢?
首先,审查一下自身的环评是否是通过的,相关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对周边环境确实造成了环境污染。如果确实存在未通过环评,手续不全,造成污染等情况,要及时改正,尽量在行政机关下达第二次责令改正通知书之前改正,以防止进入加计处罚程序。
其次,如果没有上述情形,则可能是行政机关以环境违法为借口,试图迫使企业搬迁或者是减少给企业的补偿款,这种时候企业要收集好相关的证据,保存处罚凭证,在法定的期间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院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通过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