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规定,政府征收土地后,会把土地补偿款支付给村委会,由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确定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但是村委会为了各方利益,往往会对一小部分村民作出不利的补偿决定,不分给这部分村民土地补偿款,比如外嫁女、把户口嵌入外地学习的在外上大学的学生。
那么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最为有效的办法——提起诉讼。我们先看一个案例。
2010年,某集团建矿共征用某村集体土地125亩,并给付相应土地补偿款4375000元整,除去直接补偿农户耕地和集体留用的,还余3000000元整,经该村村委和支委以及村民大会讨论决定发放给村民。为使该款发放得公平、公正,该村两委经几次讨论,在召开村民大会的基础上出台了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办法,以每位村民5000元的标准进行分配发放,但涉案二十七名原告因是该村外甥,没有分得相应的补偿款。
这二十七名当事人认为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不合理,于是起诉了村委会。
法院认为二十七名当事人因随母亲将户籍落在本村,且其母亲被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该子女也应视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支持了二十七名原告的诉讼请求。
我们再来看为什么法院会支持二十七名原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委员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害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益的内容。”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村委会有权确定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但前提是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在上述案件中,二十七名原告的母亲虽然已经出嫁,但户口未迁出,其子女也落户该村,应视为本村村民,虽然有两名原告户口因上大学暂时迁出,但该村仍然是他们的户籍地,也应该视为本村村民。
有些法院会以土地补偿款的分配问题系村民自治的范围而不予受理,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精神,单纯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虽然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但当事人主张在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实体权益的,人民法院有必要对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审查。
在司法实践中,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方案的民主议定程序是否合法,也是需要重点调查的部分。如果您的权益受到了损害,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