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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强制拆除房屋应按照拆迁的相关程序进行
已被浏览2021次 作者:房蓉 更新时间: 2018/08/09
关键词 行政强制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一百三十,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行政机关强制拆除房屋应按照拆迁的相关程序进行


130行政机关强制拆除房屋应按照拆迁的相关程序进行


——行政机关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需要强制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标签:行政强制|程序违法|拆迁主体|


案情简介:曹某系沈阳市铁西区宁官村居民,在宁官拥有合法房屋及土地使用权。2014年8月31日上午6时左右,沈阳市铁西区西三环街道办事处对曹某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曹某认为,沈阳市铁西区西三环街道办事处强拆其房屋的行政行为程序不当、实体违法、主体不适格、不具备相应的法定职权,且未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沈阳市铁西区西三环街道办事处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法院认为: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为公共事业的需要,组织实施征收大青街道宁官村24.079公顷宅基地,作为铁西区建设用地,能够有效改善宁官村村民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其所起到的积极作用应予以肯定。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如果有关部门要对被拆迁人实施强制拆除,不论其出发点如何,都应当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拆迁的相关程序来进行。本案中,沈阳市铁西区西三环街道办事处不是合法的房屋征收部门,没有法定的房屋征收职权,其强制拆除曹某房屋的行为属于超越法定职权。另对曹某位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拆迁,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沈阳市铁西区西三环街道办事处未履行相关法定程序而将原告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亦属程序违法。判决:确认被告沈阳市铁西区西三环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原告曹福伟房屋的行为违法。


实务要点:依据法律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案例索引: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4)东陵行初字第65号 “曹某诉沈阳市铁西区西三环街道办事处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一案”,见《曹福伟与沈阳市铁西区西三环街道办事处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李臣、代理审判员刘海瑛、人民陪审员马亚),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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